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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买房发生纠纷,法院测谎判决
发布日期:2014-07-15    作者:110网律师
未婚恋人房屋纠纷案例:一对年轻恋人杨航和张樾(均系化名)分手后,两人原先购买的一处不动产婚房归属,成了分手后争议的焦点。他们均主张系自己支付了购房款的“大头”,要求获得该房产权。该案在二审阶段运用测谎仪为辅助手段,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男方杨航所有,由杨航支付张樾房屋折价款50万元。
  分手了,他要求所购婚房变更为个人所有
  2007年,交往了多年的杨航和张樾决定在市中心购置一处婚房。他俩看中了静安区一处建筑面积为102平方米的房屋,总价人民币160万元。购房款分两次支付,其中60万元在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另100万元以银行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不久,该房屋登记至杨航和张樾两人名下。
  2009年两人分手,杨航为这套房子闹上法院,称当时是自己出资购买了系争房屋,考虑到要与张樾结婚,遂在购房合同及借款合同上添加了张樾名字。现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归他所有,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他个人。
  60万元首付款,她出资一半?
  张樾则认为,60万元首付款系双方共同出资,自己出了一半钱款,又在还贷过程中打款给杨航11.8万元帮助一起还贷。她认为是杨航另结新欢,才导致了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该房屋拥有60%的产权,并将该房屋登记为自己所有。
  审理中,法院遵循双方意愿,委托估价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结论为涉案房屋的市场价为人民币338万元。法院还查明,在2011年10月、11月间,杨航均已提前归还了全部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余额。
  一审法院认为,杨航仅举证了从他的银行账户转账给售房人60万元的资金流向,却无法证明该笔资金均系他个人出资的事实。张樾却向法院提供了其父张某及朋友丁某的证词及银行取款记录,证明他们曾借给张樾30万元。遂法院认定该房屋首付款系两人共同出资。考虑到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遂判决房屋归杨航所有,确定杨航对该房屋享有75%的份额,张樾对该房屋享有25%的份额。由杨航支付张樾房屋折价款84.5万元。
  二审进行相关心理测试,到底谁在说谎
  一审判决后,杨航不服提出上诉。为查清究竟谁支付了购房首付款的事实真相,在二审阶段,争议双方均表示愿意就张樾是否支付过30万元进行相关心理测试。
  去年9月,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心理测试分析意见报告书,测试结果表明:涉及到2007年7月10日,张樾是否给杨航30万元现金作为首付款这一问题上,杨航没有出现说谎的生理反应,而张樾则出现了说谎的生理反应。杨航关于该节的陈述可信度高于张樾。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樾是否向杨航支付30万元首付款?综合分析张樾的证据,张樾的父亲及朋友丁某均与张樾有一定利害关系;而从杨航支付首付款的银行账户反映,在7月10日前后并无30万元的整笔现金存入。反观杨航提供的首付款来源,是某公司的股东分红、出售家中老房得款及自有存款的证据,证明效力高于张樾提供的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杨航、张樾终止恋爱关系,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结合测谎后综合分析,认定该房屋应当归杨航所有,由杨航支付张樾房屋15%的折价款50万元。
        记者就此采访了著名离婚专业律师赵律师,据赵律师介绍,测谎在法院审理中,一般是作为辅助手段,即在原被告双方同意的情形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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