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钢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张学琴律师
原告兴公司被告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钢筋款27 0000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XX元(按行业惯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倍计算,自201X年7月4日起计至履行之日止)。
法院依法查明:201X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钢筋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201X年7月4日,被告指定收货人员验收并签认《送货单》,《送货单》确认原告供货X310.35T(顿),单价X300元/顿,钢筋总价共计XX7 0,875.50元。被告将所有供货钢筋均用于廊坊市CC城二期项目工程,但被告无故迟延付款、拒绝付款。在原告数十次的催讨下,被告承诺如逾期付款,将按照行业惯例支付利息。被告应于201X年7月4日支付全部钢筋款,却逾期于201X年7月26日支付了M元钢筋款,于2013年12月19日支付了N元钢筋款,未支付任何利息,至今仍拖欠原告27 00000.50元钢筋款。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西公司向原告兴公司支付钢筋款27 0000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X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正在强制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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