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深宝法龙民初字第xx号
原告:环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覃立,男,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鑫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被告鑫源科技有限公司因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43362.45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鑫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362.45元;2、被告鑫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环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20070.74元(暂计至2011年12月31日止,实际计算至被告还清款项为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一、被告鑫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环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3362.45元。
二、被告鑫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环宇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货款的利息(以人民币143362.4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9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支付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此案结果:
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为防止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责任,使判决能够得到确实的执行,立即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被告鑫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法院冻结其财产之后,速与原告环宇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还款,并于冻结之日起三日内将所欠货款及利息还给原告。
本案评析:
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法律认定上没有任何困难。但是真正困难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解决,虽然判决下来,却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律师通过准确掌握对方当事人的信息,并在诉讼时进行财产保全,使原告在合法的途径中,以最快的时间收回自己的货款,充分了保障了自己的权益。
律师观点:
现实中有很多案件,在法律认定上,权责清晰,不存在困难。但是这样的案件并不能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很好地实现。而通过怎样的途径解决问题?怎样做能在短时间内就维护好自己的利益?通过怎样的方式使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这些都是需要专业而有经验的律师来进行解决的。
说明: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上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所属公司名称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