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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如何举证装修污染?
发布日期:2014-07-12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4月5日,业主李某与装修公司签订了《家庭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工程期限为45天,工程总价款为10万元;工程所需材料,除规定由李某提供的外,其余均由装修公司购置、组织并运送至施工现场;装修公司所购置的一切材料,由李某验收同意后方可使用,有特殊要求的材料及其他用品,可由李某陪同选定,但需在约定价格内挑选;装修公司要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装修范围和内容施工,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并接受李某的监督;装修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装修公司应进行返工;本合同自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签订保修协议后,自然失效。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其中,工程所用的板材等装饰材料都是由装修公司从市场上购置的。工程竣工后,李某给装修公司写了一份字据,说明装修工程基本工程已大体完成,其细节及个别之处双方另行约定时间查验及修缮,并结清了全部工程款。双方签订了《家庭装修工程保修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本工程在保修内,如发生施工质量问题,装修公司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保修。
  此后,由于室内呛人气味长久不消,令人咽痛咳嗽,无法居住。李某向某家装技术服务中心申请对装修房屋做了检测。根据家装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李某知道自己居室内的刺气味,是装修材料所挥发出的游离甲醛严重超标所致。在保修期内,李某就居住室内甲醛超标无法居住,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内容找装修公司协商,但无结果。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修公司立即彻底清除污染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70646.4元,其中包括房租损失88000元、物业费损失费用12072.1元、房屋折旧费用11308.79元、拆除挥发甲醛气味的装饰材料损失费45200.98元,拆除挥发甲醛气体装饰部位连带损失费10000元、检测费800元、交通费1219元、误工损失费2045元、身体损害损失费95000元、精神损害补偿5000元。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双方之间订立的《家庭装修施工合同》和《家庭装修工程保修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同有效。因合同约定施工材料由装修公司购买,故作为施工单位的装修公司应对施工材料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负责,应保证装修后的工程,不影响正常的生活居住。由于装修的房屋因装修材料释放的甲醛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致使李某无法居住,故装修公司应根据《家庭装修工程保修协议书》的约定,承担对装修工程释放甲醛部位进行保修返工的义务。装修公司在保修期内,未根据李某的要求对装修工程进行必要的保修返工,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但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对装修公司购进的一切材料由李某验收同意后方可使用,故应适当减轻装修公司的责任。李某要求被告清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材料,并赔偿拆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材料损失费、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理由正当,被告应进行清除,并依责任对上述费用予以适当赔偿。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未清除挥发甲醛气体的装饰材料,应适当给付原告清除施工费,由原告自行清除。因房租费要求过高,故依据同等条件下的市场租房标准给予适当核定。李某的慢性咽炎,因其发生不能排除甲醛的持续刺激作用,故应给予一定补偿。其他人身赔偿和精神损害补偿要求、物业和房屋折旧费等损失,因相应依据不足,故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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