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女职工提出已经怀孕,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向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女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是怀孕状态的,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劳动者过失性辞退,该怀孕女职工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或者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则该劳动合同的解除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怀孕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实践中,用人单位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三期”女职工一般都会选择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因为一旦劳动合同关系被裁决恢复,其劳动合同即便期满后仍可以顺延至“三期”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