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资料:债务人财产
发布日期:2014-07-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债务人危害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后果
(1)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可以撤销的行为:
A 无偿转让财产的;
B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C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D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E 放弃债权的
(2)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管理人可主张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无效的行为
A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B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取回权
(1)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人享有取回权,但重整期间占有的别人的财产也不能取回,因为不利于企业的重整。
(2)交运途中的货物,债务人没有付清全部货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该运输途中的标的物。
4、破产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