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不满意另请装修公司可以吗?
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但是对于工程项目却没有具体列明。合同签订后,施工人员干得特别粗糙,特别是木工活问题太多。看到情况不妙,陈某不敢让他们继续糟蹋陈的新房子,于是要求他们停工。后续的工程款未支付,也未签订书面的关于中止装修权利义务的协议。之后,陈某又找了一家装修公司将工程全部完工。但是意料不到的是,第一家装修公司竟然将陈某告到法院,要求陈某支付其余工程款。请问陈该怎么办?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邹超律师分析:装修合同性质上属于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依法装修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装修人不满意装修工程质量而解除合同的,应与装修公司就权利义务终结签订一份合同终止协议。如果装修公司不肯签订合同终止协议或者装修人不同意停工的,陈某应及时取证证明双方权利义务提前终止的事实,避免日后纠纷。例如陈某可能委托公证人员对第一家装修公司的施工现状和解除合同的事由进行公证。本案中,装修人不但没有及时取证,反倒另请一家装修公司将工程完工。这样一来,便很难区分第一家装修公司已经完成了哪些部分的施工项目,完成质量如何,从而使得装修人处于被动取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