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应索要双倍工资
李某是某中学的安保员,负责门卫工作,每天早八点上班晚四点下班,按部就班,工作比较轻闲。李某的孩子正在读高中,请人补课,花费不低。为了支付孩子的费用,收入微薄的他,背着学校又在一企业找了一份更夫的工作,每天晚八点上班到次日清晨五点下班。这两个用工单位都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
此后学校发现李某精神萎靡,工作时间时常打瞌睡,经了解才知道,李某除在学校的工作外,还谋了一份工作。学校要求其辞职,李某不肯,遂将其辞退,他要求学校给付因没和他签合同所应支付的双倍工资。
遭单位拒绝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获得支持。
《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可见有关法律法规,是有条件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
李某同时与学校及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劳动关系的建立,影响了前一劳动关系劳动义务的履行,经提出拒不改正,学校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无可非议。但双倍工资与双重劳动关系无关,是否支付双倍工资,其重点不在是否存在于双重劳动关系,而在于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李某被辞退,因没签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