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可否继承
2004,甲之父乙遭遇车祸受重伤。经过3个月的抢救治疗,乙不幸去世。在抢救治疗过程中,乙肉体和精神上都遭受了极大的痛苦。为此,甲和母亲将肇事者李某诉至法院,并基于乙生前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涉及到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这起纠纷中实际上存在两种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是甲和母亲因乙死亡遭受精神损害而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据此,甲和母亲可以就自身遭受的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二是乙生前享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上述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乙死亡后,这项权利甲和母亲可否继承?从理论上讲,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的、密切相关的一种权利,是自然人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一种补救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是自然人人身权的延伸。离开了自然人人身,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就无从谈起。自然人的人身权,原则上由自然人本人行使,以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因此,最高法院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不过,上述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二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因为这两种情形都表明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已经变成了具体的财产债权,可以让与或者继承。据此,如果李某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对乙自身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给予金钱赔偿,或者乙死亡前已向法院起诉精神损害赔偿的,甲和母亲可以继承父亲乙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就不能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