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外国法制史:美国宪法
发布日期:2014-07-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宪法的制定
美国独立战争后发表《独立宣言》。此后,各州相继制定州宪法,联合成同盟并通过《邦联条例》,成立了邦联政府。但这个政府不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政府,不能适应美国资产阶级的需要。为此,1787年邦联国会邀请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秘密会议,修改《邦联条例》并越权起草了宪法。该会议后来被称为制宪会议。1789年,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基于各州的批准,正式宣布联邦宪法生效。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1. 1787年《联邦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主要内容。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
2.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定的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修正案、20世纪以降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男女平等权利修正案1975年获得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但因在规定时间内未获得3/4以上州通过成为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