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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对涉案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发布日期:2014-06-29    作者:唐湘凌律师
如何认定对涉案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北京JRCC电器有限公司诉YXM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件的要旨为:人民法院在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时,主要考虑以下几点: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对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进行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其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否采取保密措施?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中“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结合到本案进行分析,原告公司起诉主张被告实施了侵犯其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就负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而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过保密措施,所以其涉案经营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原告公司的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结合本案,唐青林律师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的建议:
本案原告公司在其公司内部既未设立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机构,也未制定系统的保密制度,更未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对其公司所有的商业秘密并无清楚的认识,冒然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因举证能力的不足而败诉。唐青林律师在此针对原告公司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提高公司员工的保密意识。
二、制定公司的保密制度、包括商业秘密的产生方法及认定、商业秘密的及时梳理更新、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保密协议的内容及签订、保护措施的开发与实施;
三、对公司的涉密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与公司员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并选择合适的载体将公司商业秘密予以固定,在涉密载体上表明保密标志,并结合载体的具体形式采取合适的保密措施。比如对电子载体加密,设置浏览密码及浏览权限,对U盘加密;对于纸质载体,派专人保管、在纸质档上标注秘密符号、将载体放进保险柜或对存放载体的箱子上锁等采取一系列的物理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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