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经济法:工会在社会保险事业中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4-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
(1)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提取工会意见。
(2)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社会保险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3)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2.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
(1)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监督。
(2)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3)对侵犯职工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4)法律救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