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4-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与人身保险合同不同的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必须是合法利益、经济利益、确定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以直接作用货币来计算,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确定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3、财产保险合同保障的并非财产本身,而是财产中所包含的保险利益。
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适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4、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一般情况下,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
5、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保险利益转移往往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
6、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
人身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具体具体包括:
(1)为自己投保;
(2)为他人投保:亲密的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7、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人身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即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条件,而不是给付的前提条件。
8、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分为两种情况,即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专属投保人和非专属投保人。
9、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或合同)应承担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各种固定场所如饭店、旅馆影剧院等可投保公众责任险;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可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可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雇主可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10、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
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而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债权人有要求,可以投保保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