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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购房出资对离婚房产分割的律师代理经验
发布日期:2014-06-27    作者:庄荣华律师
鼓楼区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案
 成功获取【九岁半男孩抚养权】及两套房屋所有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为一起标准的离婚纠纷涉及:法定离婚条件、子女抚养权适用标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认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方式。
    本案原告为女方,此次以第三次起诉离婚,男方通过多方比较最终选择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案前委托人强调希望通过庄荣华律师的努力的帮助,为其多争取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
    本案双方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在婚后购置的房产共有两处,第一处位于江宁区约190平米,市价近300万元,第二套房屋在鼓楼区系学区房,市价约近90万,双方的孩子现年9岁半,即将面临10岁【法庭需征询孩子抚养权意见年龄段】。

案件结果
    1、男方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我方800元抚养费,并合理探视孩子。
    3、诉争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属我方当事人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我方独立偿还。
    4、我方支付对方30万元房屋折价款,其中26万元现付,另外4万元待对方将其户口迁出鼓楼区学区房后再行支付【户口迁出约束条款】。
    5、各自名下存款、公积金、车辆归各自所有,本案离婚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纠纷。

律师点评
    两套房屋总价值约近400万,若依照一人一半的原则,我方通常需要支付对方近200万,但最终仅支付其30万了结此案。
    本案之所有能够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取决于律师案前的精心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我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准备的证据数量高达30个左右,大多数涉及房屋出资构成、房屋出资来源、家庭成本支付、我方尽责顾全家庭、男方家庭协助照顾、抚养子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车辆所有权证等等证据。
    关于财产范围的认定与子女抚养权的意见,庄荣华律师在每一次庭审都补充新的代理意见,为当事人极力争取赢面和辩论机会。在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还通过巧妙的发问,使得法庭获悉对方隐匿了婚内购置的一辆汽车,为最终的结果做了有力的铺垫。另外本案涉及婚内出轨的严重过错,我方就此也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在法庭中一一论证分析。
    最终通过庭后两次调解,庄荣华律师协助发表了调解方案,同时也感谢承办法官诉讼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便利,最终迎来了最有利我方当事人的诉讼结果,庄荣华律师再次将一起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办理的如此完美,不负重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1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男,1975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4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抚育费8 0 0元至其子1 8周岁时止,原告A每周可带小孩共同生活一天,时间周末,如遇寒暑假,暑假可与小孩共同生活2 0天,寒假可与小孩共同生活10天,轮流与小孩共度春节,被告B予以配合;
    三、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房屋归被告B所有;本市鼓楼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B承担,待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如:贷款还清)原告A在被告B通知后七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B配合原告A办理停止房屋公积金还贷手续。
    四、大众速腾轿车归原告A所有,起亚轿车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B承担;
    五、被告B共给付A财产折价款300000元整,此款于2014年l月1 8日之前给付原告A260000 元整,待A将户口迁出本市鼓楼区房屋后B给付余款40000元;
    六、其他各人名下存款、公积金归各人所有,各人名下债务由各人承担;
    七、双方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

    本案诉讼费1 6 4 9 0元,减半收取8 2 4 5元,由原告A承担4 1 4 5元,被告B承担4 1 0 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B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1月13日
律师寄语
   
    很多人在工作和生活的压力驱使下,做事都希望速成,甚至期待没有过程的成功,恨不得可以一步就从起点迈到终点。如此痴念就如同不修行、不持戒便想成佛一样虚妄。没有生根发芽如何才能开花结果?人生的精彩不是因为结果这个句号勾画得是否足够圆,而是在这个句号之前的所有内容。
鼓楼区离婚房产分割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起诉离婚,且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情急之下,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委托人意在通过律师的协助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并合法分割财产。
      庄荣华律师在2013年11月5日参与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
      主审法官:余敏。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800元抚养费;
   3、我方获取一半房屋折价款30.5万元人民币
   4、剩余所有房屋贷款由男方一人承担偿还义务。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
    首先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多套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离婚后女方将无房可住,无法提供孩子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女方不利于孩子日后的健康生活,希望法院将抚养权判给男方。

    庄荣华律师抗辩如下: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孩子就诊也是由我方送医治疗,居家时细心照料,男方在婚内实施家庭暴力,对子女不管不顾,未能有效的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孩子对于母亲的依赖程度巨大,改变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并且我方获取一半房屋折价款
     本案中女方虽然没有获取房屋所有权,但获取了一半的房屋折价款,而男方强调离婚后我方无房不能抚养孩子的意见,并没有获取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住房仅仅是抚养孩子其中一个理由,更多的应当结合抚养人自身的投入程度和投入意愿来决定,不可单独依靠经济和住房简单的处理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因此本案鼓楼法院将孩子在女方无房的基本上仍然判决给我方,是一个针对孩子具体生活环境的综合判断,是一个理性而符合法律规定的判断,为此庄荣华律师多次提交数份抚养权律师意见为女方竭力争取,从而获取最终的胜利。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8 0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女,汉族,1 9 8 3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3年1 0月1 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 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系大学同学,感情基础较好,自2 0 0 6年登记结婚以后,双方时常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特别是被告父母搬来与原被告家中一起居住,矛盾频发。被告母亲嫌弃原告工资低,工作不稳定时常与原告发生争执。被告没有起到很好的协调沟通作用,只是让原告一味的忍让。2 0 1 2年1 2月双方分居,2 01 3年4月被告诉至原下关区人民法院,后经调解撤诉。原被告之间感情至此破裂,没有交流和沟通,,故原告诉至我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女C的抚养权。
    被告B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的家庭暴力及原告父母对被告的辱骂和粗鲁行为。自2 01 3年4月第一次起诉离婚至今,双方关系更加恶化,故同意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原告认为位于鼓楼区D房屋其拥有五分之一份额,位于浦口区E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被告B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请求将浦口区房屋判令给被告,被告退出鼓楼区房屋份额,另被告补偿给原告两套房屋的差价。婚生女C自出生即随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被告要求女儿的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系大学同学,2 0 0 3年建立恋爱关系,2 0 0 6年1月6日登记结婚,2 0 0 8年2月2 9日生育一女C。愿被告感情基础尚可,但婚后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在被告父母搬至原被告家中与其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和被告母亲之间时常产生矛盾,被告对此没有很好的调解,妥善解决家庭问题。2 0 1 3年4月,被告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关系没有明显好转,双方缺少交流,导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另查明,坐落于本市浦口区E房屋系2 0 0 9年8月购买,目前登记在被告B名下。经双方确认,在购买及装修该房屋时,原告父亲朱中林出资1 2万元,该房屋目前市场价值约为9 0万元,尚未还贷款为315987. 08元。位于鼓楼区D房屋登记在原告父亲朱中林及原被告三人名下,其中原被告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额。同时,放置于浦口区E房屋内电视机、洗衣机、沙发和床等家用电器,家具价值约2万元,双方均认可。4  再查明,原告A目前每月工资收入约3200元,被告B每月平均工资约4500元。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房产证、收入证明及银行卡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婚生女C目前五岁,随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学习。从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及维护C目前生活学习的稳定性角度出发,C随B共同生活更适宜。同时,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全而的关爱呵护,A享有对C的探视的权利,B应该予以配合。
    位于本市浦口区E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被告B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由原告居住使用。原告在庭审中认  为其父亲对该房出资的1 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在房屋总价中予以扣除,被告予以否认。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均  认可原告父亲对该房屋共出资1 2万元,但目前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1 2万元属于原被告向原告父亲朱中林的借款,也没有证据证明该1 2万元系原告父亲朱中林对原告一人的赠与,故应该视为原告父亲朱中林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考虑到该房屋目前使用情况以及原告父亲对该房的贡献,且原告已将折价款汇至法院账户,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以及均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该房屋产权归A所有更适宜。位于鼓楼区D房屋因涉及案外人利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庭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时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B保障A每月两次的探祝权;
三、位于本市浦口区房屋归A所有,尚未归还贷款由A一人负担,该房屋内家用电器等设施归A所有,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 0日内支付B  30.5万元折价款。
      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 7 7 5元,被告B负担8 8 7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19日


     心中有佛,见的都是光明,说的都是善良;心中有魔,见的都是黑暗,说的都是邪恶。世事的结局,往往与心态和气量有关。不管生活中有多少艰难,也应该坚持自己的善良;不管生活中有多么孤独,也要坚守那份人格的高尚。
【六合大厂区离婚离婚案】
     首次诉讼彻底离婚
   成功获取房屋及子女抚养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感情信任危机以及夫妻长期矛盾引发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协商离婚,女方提出起诉要求分割房屋、家电并且要求争取孩子抚养权。
     男方在接到诉状之后决定积极应诉寻求优秀的离婚专家律师代理此案,势必要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及彻底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接受证据材料复印件后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所有。
    3、房屋内所有家电、家居归我方所有,我方补偿对方3万元
    4、诉争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补偿对方82000元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中对方坚持均等分割诉争房屋,而我方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之前系男方个人财产,婚后拆迁发生了转化,因此不可以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均等分割,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减。
    而结合本案双方的经济能力、住房情况、收入、工作水平,庄荣华律师提供了完整的律师意见,最终法院采纳意见,抚养权判决归我方。
    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以及充分的律师意见,法院判决房屋归我方所有【市值35万元】,由我方居住使用,拆迁过程由于女方户头参与其中以及房屋面积差额、增值等问题,法庭酌情判定我方支付女方82000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六少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
    被告B,男,1980年生,汉族,操作员,住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囡被告有外遇而经常不回家,未对家庭和女儿尽到一点责任,双方产生分歧,被告甚至对原告使用暴力,使原告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撬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B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原告要求分割的位于本区56幢1房产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位子本区30幢2单元603室房屋内的装修、电器设施,同意按照双方协商的价钱,给予原告一半的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双方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2004年,双方生育一女,取名C,婚后初期,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加之家务承担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诉如所请。
    另查明:2003年8月,被告与南京有限公司签订《南京市建设征用士地房屋拆迁补偿安薰协议》一份,注明:被拆迁房屋地址为本区,产权人系B,所得补偿补助费用为34503,71元;应安置的拆迁人口为l户2人,安置面积为54.54 ;被拆迁入应支付的购买房产权费用为24750元(450元/),支付的增加面积费用为2430元(750元/)。上述协议中未注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后胡企成实际获得位于本区56幢的面积为58.24 安置房一套,并以其一人名义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又查明:一、前述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房屋系以B的名义于200 1年办理了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许可证中注明建筑面积为82.32 ,建筑层数为1层。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  “持有农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统一安置的,原住房人均面积在42平方米以上(含42平方米)、56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面积25平方米安置;原住房人均面积在56平方米以上(含56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8平方米安置”;一“安置房屋系成套住房的,被拆迁入必须购买房产权。被拆迁入应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须先用于冲抵购房款后再结算,多退少补”。
    原、被告现无争议的财产有:双方对于实际居住的位亍本区30幢2单元603室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投入。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上述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现价值60000元。原、被告争议的财产有:位于本区56幢1 09室房屋一套,原告主张该套房屋系原、被告双方婚后所得的拆迁安置房,且被拆迁房屋共有2层,其中第1层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但第2层系双方于2002年春天时共同出资搭建,故拆迁安置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认为上述房屋系由被告婚前个人所有的位于本区的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且被拆迁的房屋第2层系于2002年4月由被告父亲出资搭建,非原、被告出资,故拆迁安置房应属于被告一人所有。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2002年4月22日以其名义交纳基础设施费的收据一份,注明建设面积为82.32 m。以及以被告父亲X的名义于2003年2月办理的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许可证中注明建设位置为山圩杜林,建筑面积为78.40m2,建筑层数为l层。双方在庭审中一致认可本区56幢109室安置房屋现价值350000元。
    201 3年1 0月1 7日,本院经原告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B名下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56幢1 09室房屋一套。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市核表,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较好,后双方因家务承担、生活作风等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A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原、被告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均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女C,考虑到婚生女的现生活环境,故由被告B直接抚养婚生女C为宜,关于子女抚养费用,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各自收入情况及婚生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及被告的主张,原告A应自20 1 4年4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200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现无争议的位于本区30幢2单元603室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投入,根据实际居住和使用情况,上述房屋内的装修、家具、家电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上述财产补偿款30000元。
    位于本区56幢109室房屋一套系由位于本区的房屋被拆迁而得。原告主张被拆迁房屋的第2层系原、被告共同出资于2002年春天所建,但原、被告系于2002年1 0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认可的第2层房屋搭建时间并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也未就其出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被拆迁的位于本区的房屋系被告B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征收集体土地住宅虏屋拆迁如安置房屋系成套住房的,被拆迁入必须购买房产权,被拆迁入应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须先用于冲抵购房款后再结算,多退少补,且安置标准最高为人均28平方米,在此范围内购置价为450元/,超出该范围的购置价为750元/。根据被告B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其实际所享有的安置标准为每人27.5平方米,剩余3.24平方米系以750元/价格购买。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原、被告结婚之前,案涉的被拆迁房屋即已取得相应的建设许可证并已建成,原告显然并非案涉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其对于被拆迁房屋不享有权利,对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也不享有权利,故位于本区56幢5单元1 09室房屋系由被告B个人所有的拆迁补偿款购买,该房屋应属于B个人财产。但由于上述房屋安置系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被纳入拆迁安置人口对于被告购买安置房存在价格影响,因此,被告对于原告所享有的安置范围内的27.5平方米的相应价格权益应给予原告补偿,根据安置房的购买价格,房屋现价值,被告应给予原告82000元价格补偿。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 1 4年4月起至C1 8周岁止,每月25日前给付C抚养费200元;
    三、位于本区30幢2单元603室房屋内的装修、家具、家电归被告B所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越1 0日内给原告上述财产折价款30000元;
    四、位于本区56幢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给付原告A该套补偿款82000元。
    本案受理费7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010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1005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执行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9日


    佛说,生命中的许多东西是可遇不可求,刻意强求的得不到,而不曾被期待的往往会不期而至。因此,要拥有一颗安闲自在的心,一切随缘,顺其自然,不怨怒,不躁进,不过度,不强求,不悲观,不刻板,不慌乱,不忘形,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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