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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XX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X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4-06-2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河南XX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01116日,原河南XX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张XX,签订《服务合同》一份,期限为二年,协议约定被告将其自有的车牌号为豫AXXXXX-AXXXX挂号车登记在原告名下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原告为被告代办车辆手续,被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告应为车辆投保保险,并及时参加车辆的年检审验;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应及时将车辆从原告名下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既不续签服务合同、缴纳服务费用,也不将车辆从原告名下过户,现该车仍登记在原告名下,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将豫AXXXXX-AXXXX挂号车车辆从原告名下过户。被告未答辩。
    【法院认定】201011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张XX将其车牌号为豫AXXXXX-AXXXX挂号车登记在原告河南XX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被告张XX拥有车辆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使用权及收益权,原告仅为车辆的名义登记人。合同第三条约定,原告为被告代办车辆手续、保险等;被告应每月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80元;合同第八条第七项约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如双方未续签合同,则被告应立即将车辆从原告方过户走,因过户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服务期限为二年,自20101116日起至20121116日止。合同还约定了被告的责任、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服务合同》、被告也未继续缴纳服务费用,也未将车辆从原告名下过户走。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张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服务合同》一份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法律分析】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车辆服务合同关系,对此法院应予以认定。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如双方未续签合同,则被告应立即将车辆从原告方过户走,现服务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张XX未与原告续签《服务合同》,故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已经终止,被告张XX应将车辆从原告名下过户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将豫AXXXXX-AXXXX挂号车辆从原告名下过户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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