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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读书笔记-3
发布日期:2014-06-26    作者:110网律师
1、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之间有两份以上合同的,一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但是有一些案件,备案的合同并非是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而只是双方当事人对签订的工程合同予以了备案,此时虽然备案合同的可信度更大一些,但并不能一味的从备案的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应从实际出发,比较两份合同对于施工范围、工程价款的支付等与实际施工中的有何差异,从而确定真正适用的合同。
2、委托专门鉴定机构鉴定的前提条件是:(1)必须是专业的质量问题。(2)必须是双方但是人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引起质量问题的原因存在争议。
3、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后,法官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鉴定结论仅指出质量问题还是不够的,还应指出产生该质量问题的原因,鉴定人员必须到场接受当事人质询。
4、建设工程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约定“闭口价”的,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但不排除适用公平原则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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