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被告人AAA倒卖文物案的辨护词
为被告人AAA倒卖文物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AAA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张明权律师作为辩护人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红玉倒卖文物一案进行辩护,经过庭前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及今天的初审,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为履行辩护人职责,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重视。
就本案公诉机关的指控从证据上来看,不符合倒卖文物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刑法326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结合本案中AAA的行为来分析
本案在主观上的要求被告人明知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而倒卖。从本案的事实来看,不符合这一要件:
一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认定不能成立: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四)来源不符合枉法第五十条的文物。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2012年7月20日下发的(2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符合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可依法流通。
从文物保护法和通知的精神来看,并不是所有文物都不允许买卖。本案中,被告人BBB开古玩店,从正常人的理解就是文物商店,而鸠首就在商店的柜台上摆放销售,被告人AA从文物商店购买文物是符合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合法行为。该条没有对文物的级别和来源没有任何限制。
从证据来说,被告人BBB对文物的来源清楚,违法倒卖文物,并不能推定被告人白红玉也清楚文物违法,我们不能要求一个人进古玩店还要到省文物局查一下这个店能不能进,其销售的文物合不合法。因为正常的人相信能在古玩店公开销售的文物应该就是合法销售的,如有违法出售行为的存在是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结果,不能让老百姓为行政机关的渎职行为承担责任。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禁止经营来源不符合第五十条的文物。也就是说符合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可以买卖,故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这事实不能成立。
二 主观上没有倒卖三级文物的直接故意,
指控书说被告人AAA明知鸠首是古墓中的东西的依据仅仅是凭被告人的口供,而被告人也仅仅是感觉这是老东西。文物保护法第50条51条,没有规定古墓中的东西就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从证据来看,被告人根本不认识这是什么东西,问BBB,刘才介绍这是什么,用在什么地方。对于不认识的东西,从何知这是三级文物,刘孝弟没有给被告人说文物的来历,更没有告诉被告人文物的级别,从主观方面来说,被告人根本没有能力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当时能知这鸠首是国家禁止经营的三级珍贵文物。
至于鉴定结论是在被被告人完成了交易被拘后才做出的,两个鸠首鉴定一个是三级,另一个是普通文物,这充分说明文物鉴定的专业性,对于被告人来说,根本没有能力鉴别,更无从谈起一眼看到这两个鸠首就明知这两个鸠首中的一个是三级文物而进行倒卖,该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倒卖这是事后归罪,并不能证明AAA当时知道这是国家禁止经营的三级文物而倒卖。
三 办案机关的讯问笔录属于违法证据
表现如下 2013年12月20日笔录 办案机关中的笔录中问 你知两件文物是古代文物而你又从刘手中购得又准备再卖出,你是否知道只有文化部门指定的单位才能收购,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文物业务。
A答,我只知地下文物属国有
问 你断定是古墓的东西,地下的文物属于国有,你为何还要从刘的手中卖准备再卖
A答 我想赚钱
问 刘给你说文物的来路没有
A答 没有,我知是违法,但没有在意后果,就卖了
2014年3月13日的讯问笔录也有相同的问话。
从上述证据来看,办案人员的问话明显和文物保护法第50条51条相悖,错误认为文物都是禁止买卖的,在错误信息指引一对被告人做引诱性的提问,提问中的引诱性语言明显与文物保护法相违背,引导被告人做有罪供述,这个证据属违法证据,应当排除。
综上,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倒卖文物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