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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饲养动物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4-06-26    作者:孙新律师
【案情回放】
    原告张某在去公共卫生间上厕所时,被被告刘某饲养的犬只咬伤。在张某被狗咬伤后,刘某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原告支付了1400元医疗费。原告因受伤共休假34天。事发后警察处理了涉案犬只。双方未就赔偿达成一致,原告起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
【法庭代理】
    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饲养的犬只将原告张某咬伤,且刘某没有证据证明确实是属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所以,刘某应当对给张某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自://www.jieruilaw.com/view-3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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