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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定金是否返还
发布日期:2014-06-25    作者:孙心远律师
200998,买方宋先生和卖方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定购书》一份,约定宋先生向某房地产公司定购房屋一套,总房价款为人民币50万元。同时约定:买方签订本商品房定购书时,交付定金人民币5万元,买方到期未履行承诺的义务,卖方除有权将此房屋转卖其他人外,买方已交定金不予退还。
   上述定购书签订后,宋先生依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5万元。
   此后,双方在订立《预售合同》时对交房时间不能协商一致,致使未能订立《预售合同》。
买家宋先生要求某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未果,随诉至法院。
【案件思考】
购房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定金是否返还?
【法庭判决】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原告宋先生定金人民币5万元。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主合同条款并未在房屋定购书中约定,因而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不能规则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故不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原额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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