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理性维权的一些看法与建议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利益分化加剧,并日趋严重。在高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商品房业主、征地拆迁中的农民等社会群体逐步壮大,由此产生了多方群体利益矛盾,引发了集体维权浪潮。地方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在应对集体维权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举足轻重,政府的应对策略选择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笔者通过考察新都区近来的集体维权案例,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地方政府与群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剖析政府的利益最大化策略选择,进而寻求引导群体理性维权的路径。围绕着产权问题,农民、业主越来越频繁地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政府产生矛盾、甚至冲突。当相对弱势的社会主体在面对自己利益不受保护甚至受到侵害之时,往往组织起来以集体行动的方式进行维权。新都区的城市化进程已经发展到较高水平,新开发的小区如春笋般涌出,征地运动也风起云涌,围绕着自身利益,社会个人试图通过各种集体行动影响政府决策,部分人不惜以非理性方式要挟政府,掣肘政府的行为,迫使政府向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施压,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一、
关于个人选择非理性维权的原因
在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领域,以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为主体,一个具有分利性质的房地产商利益集团已经形成。该集团的强势地位,使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敢于普遍而广泛地侵害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权骨干和积极分子的领导、有效动员、适当的策略、丰富人力资源,是群众组织起来,击败利益集团,取得维权胜利,这是维权运动兴起的深层原因。群众的维权行为选择多是通过冲击政府机关,表现为静坐、游行、示威,更有甚者采取自焚、喝农药等极端行为。群体为什么会出现歇斯底里的疯狂维权,大众心理是重要动力,群体中个人的个性因为受到不同程度的压抑,即使在没有受到任何外力强制的情况下,他也会情愿让群体的精神代替自己的精神,这是一种人类的原始本能,现代心理学称之为从众心理,这种统一性的心理倾向,造成了一些严重的后果,如教条主义、偏执、人多势众不可战胜的感觉,以及责任意识的放弃,,约束个人的道德和社会机制在狂热的群体中失去了效力,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冲击政府、堵塞交通,即使受到这样做的诱惑,他也能很容易地抵制,但是当个人组织起来,成为群体的一员,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产生杀人劫掠的念头。如果政府仍然坚持“法不责众”,让这些人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甚至当部分人通过非理性维权获得额外利益之时,任何人都会按捺不住、蠢蠢欲动,参与到非理性维权活动之中,所以,当政府面对业主的非理性行为采取何种态度、策略,成为了影响维权事件发展走向的重要因素。
二、
政府在面对非理性维权时应采取的策略
政府若是在纠纷中,一味地包揽一切事务的决策权,一方面是导致政府的强制力无处不在,个人处于极端的被动和不自由状态,社会的自我修复能力和法律的活力就无法被释放出来,发生纠纷的个体也就更加不信任法律的调整效力,将后果都归结于政府一身,这种全能政府行政模式,客观上存在决策失误放大化的风险,将矛盾集于一身,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也逐渐减弱,公共决策纠偏机制丧失,影响新都社会长期的持续、协调、快速、健康发展。高速发展的社会已经进入矛盾的多发期,政府应重视的只是公共服务,政府必须尽快面对个体利益诉求相互对立乃至冲突的现实,不能仅仅以处理一件事件的所谓“和谐”而“疾病”缠身,正如莱昂·狄骥(十九世纪初法国法学家)所说,“公共权力绝不能因为它的起源而合法,而只能因为它依照法律法规所作的服务而合法”。
政府如何在面对业主的非理性维权中提供公共服务,并且防止事态的扩大化,正是笔者在思考的核心。笔者认为,政府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完善的法律服务机制,另外新的信访条例也作出了相应要求,律师作为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应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长和群众信任的优势,积极介入政府信访接待工作,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故而,将律师这一独特的群体引进到信访中来,律师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其自身带中立色彩的角色参与到矛盾的化解之中,而且能与上访群体、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沟通和协商,一方面对相关法规、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进行全方位的公开,另一方面律师可以以自身的专业知识与技术举行论证会、座谈会,甚至是专家咨询会解答上访群体的疑惑。当地也可成立专门针对上访维权的新都区律师工作站,作为上访群众、开发商、物业和政府的中转站,对群众的理性维权起到引领作用。政府行政模式的转变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而律师的参与,仅仅是漫长过程中的一个节点,这个节点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将把很多纠纷纳入到法律救济中去,群众的弱势地位将得到改善,开发商的强横违法行为将得到节制,政府也将脱身于纷繁的群体事件之中,多方都找到了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诉求的良好博弈平台。
对于一些仍置法律尊严于不顾,我行我素,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的群众,应按照法律严惩。政府在面对业主非理性维权时是有法可依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维护权利的最好方式,是每一个人都能点点滴滴、持之以恒地对个人权利反复坚持。法治社会,谁都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但采取非理性的方式是不可取的,尤其不应该用暴力来反对不公正,不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自己也因此付出了极大代价。而政府也不应再助长这种歪风邪气,一味地妥协,应积极发挥自己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引导群体理性维权,疏通理性维权的路径,让律师在维权博弈平台上发挥出应有的重大作用,以期社会的长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