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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遭遇商标侵权行为的维权建议
发布日期:2013-11-01    作者:陈超明律师


致:深圳XXXX有限公司
经详细了解贵司需求,并与贵司人员进行沟通后,本律师对贵司代理XXXX有限公司及XXX有限公司的“利盟(Lexmark)”及“施乐(Xerox)”商标维权情况作了认真、细致地分析,现针对商标侵权行为处理提出以下维权方案,供贵司参考:
 
(一)方案背景:
   XXX有限公司及XXX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及销售影像耗材产品及耗材的国际性公司,其所拥有的“利盟(Lexmark)”及“施乐(Xerox)”品牌的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及其他电子产品在世界各地享有较高的声誉,同时XXX有限公司及XXX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并进行广告宣传,受到广大消费者的一致认同。
由于“利盟(Lexmark)”及“施乐(Xerox)”品牌具有良好的销售前景和较高的知名度,两商标也成为一些不法厂商的仿冒目标。目前就有一家公司生产的打印机耗材产品的英文标识及图形与“利盟(Lexmark)”及“施乐(Xerox)”品牌的英文标示及图形完全相同,严重侵犯了XXX有限公司及XXX有限公司的商标权。现贵司作为XXX有限公司及X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意欲委托我所代为处理商标侵权纠纷。为尽快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保护XXX有限公司及XXX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我所特为贵司量身定做维权方案。
 
(二)维权目的:
1、制止侵权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赔偿XXX有限公司及XXX有限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
3、对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XXX有限公司及XXX有限公司的名誉损害,要求侵权人在XXX有限公司及XXX有限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
4、依法请求撤销侵权人的仿冒商标。
 
(三)工作内容:
1、侵权行为调查
我所将指导贵司工作人员调查侵权行为人相关信息,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行为(或侵权商品)的准确发生地点。
搜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被侵权人的主体信息,侵权行为发生地点,侵权方式;
2)、被侵权人在先权力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等);
3)、 被侵权人产品样本;
   4)、 侵权产品样本;
5)、 购买侵权产品证明(如发票等)。
2、维权途径
    如果贵司在网上发现他人存在侵犯“利盟(Lexmark)”及“施乐(Xerox)”商标权的行为,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通过证据保全等措施固定证据。其次,应当对所取得的证据进行分析、对比,确定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构成何种侵权行为。再次,通过律师签发警告函等方式制止侵权。最后,如果侵权人继续置若罔闻,可以采取司法或者行政手段寻求保护,具体方式如下:
2.1 发律师函
    根据律师函的性质不同,律师签发的律师函可以分为声明函和警告函两种。律师接受贵司委托代为发表声明函,就是在网络及其他媒体上以律师声明的形式告知公众,权利人所拥有的商标权情况。其作用一是使相对人达到明知或应知,二是防止他人再注册或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在事先对假冒和侵权行为调查和取证,并取得商标权利人的书面委托后,律师就商标假冒和商标侵权行为发警告函,律师对侵权行为签发的警告函既可以以声明的方式公开登报,也可以向侵权人直接送达。
2.2 行政投诉与民事诉讼
当企业面临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可选择不同侵权对象采取不同的维权行动,即根据商标侵权行为对企业是否形成竞争,结合侵权人的情况,维权成本以及企业自身的需求,采取行政投诉或者司法诉讼予以解决。一般来说,针对侵权人侵权金额不大的案件,可适用行政查处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知识产权打假中心投诉。如果该类侵权人实力较强,侵权行为和侵权商品销量易于举证,可适用诉讼程序主张索赔。使用诉讼程序的优势在于:查处力量大,投诉人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侵权人提出索赔,但维权成本高。
贵司如选择民事诉讼方式制止侵权行为,我所可根据贵司选择向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中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权衡利弊,选择管辖法院)。并要求侵权人:(1)停止侵害;(2)赔偿损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赔礼道歉。
2.3 商标刑事诉讼
由于我国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如符合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我所可代理商标权人就侵权人的商标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2.4申请海关保护
   商标权人可申请海关保护,即商标权人可以就自己的注册商标向海关申请备案,当发现货物进出口中有侵权行为存在时,可以申请海关将侵权货物予以扣押。
 
(四)收费方式:
取证阶段:每单案件XXXX
代理范围:指导贵司工作人员调查取证,保全证据,向侵权网站及商户发送律师函,协调处理侵权纠纷。
如协调不成,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费用可折抵诉讼阶段律师费。
诉讼阶段(由贵司选择其中一种):
1、固定收费:每单案件收取律师费人民币XXXX元(含取证、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包括深圳市内交通费用);
2、风险代理:先付前期费用XXXX元(含取证、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包括深圳市内交通费用),后期律师费按诉讼赔偿款项金额的20%予以提成。
以上费用不包含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费、翻译费等),本所在深圳区域外为本案调查、出庭等所需的的交通、差旅、食宿等费用,按双方商定的标准全部由委托人负担。
 
(五)合作附则:
1、本所根据贵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从事代理行为,依据事实和法律,认真负责地维护利盟国际有限公司及施乐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
2、因代理贵司的商标侵权案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贵司书面授权许可本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或利用;
3、贵司必须如实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本所接受委托后,如发现贵司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权终止代理;
4、本方案未尽事宜,以贵司与本所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合同》为准。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陈超明律师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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