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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案中最新抚养费、探视权标准律师指导
发布日期:2014-06-24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市中院离婚上诉案】
  成功扩大财产分割利益
    提高抚养费标准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感情信任危机引发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协商离婚,故女方至南京鼓楼区法院诉讼离婚,一审判决孩子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共同财产12万元一人一半。
     一审判决过后,双方都提出了上诉,男方提出要求改判抚养权,而我方上诉要求对于财产分割进行重新分配,扩大财产分割利益。希望12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
     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接受证据材料复印件后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3个月不到时间,诉讼在二审调解结案。
    抚养权仍然归女方所有,抚养费提高到2500元,比一审增加每月500元。
    现阶段孩子才5岁,这样一年增加6000,到18岁增加78000元
    男方再承担孩子每年的保险费用。    
    
外夫妻共同财产12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
    最后女方同意男方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和学习的基础上定期探望孩子。
律师点评:
     本案中关于财产分割意见中我方提出了一审对方有转移隐匿的痕迹,而且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解决男方自己利用婚前房产抵押贷款的行为,为此给最终调解方案提供了机会和便利,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在庭后又补充了相关证件材料和庭后分析意见,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之下成功调解结案,女方的上诉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 9 8 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1 9 7 5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A、上诉人B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原审法院查明,A、B双方于2 0 0 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 0 0 7年登记结婚,2 0 1 0年生育一子C。婚前及婚初双方关系尚可。自孩子出生后,双方在抚养孩子及与父母相处等方面产生矛盾。2 0 1 0年1 2月A去美国学习,2 0 1 1年6月回国。2 0 1 2年2月B至上海工作至今,期间B常于周末回宁。
    关于A、B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以A名义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股票资金帐户,2 01 3年该帐户中有股票1 06 0 0股,资金余额1867. 49元,总资产为129067. 49元。
    2 0 1 3年5月,A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孩子由A抚养,B支付孩子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C由原告A负责抚养,被告自2 01 3年1 2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2 0 0 0元至其18周岁时止;三、原告A名下的股票资金帐户中,原、被告各分得股票5 3 0 0股、资金余额933. 745元。
    宣判后,A、B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C由A抚养,B自2 01 4年5月起每月支付C抚养费2 5 0 0元至其1 8周岁时止;
    三、B于2 01 1年3月为C投保的保险单后期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由B个人承担;
    四、B行使探视权的方式为:每月B可以将C带走与其共同生活两个周末(具体方式为:周六早上9点B从A处将C带走,周日下午17点前B将C送回A处),除上述两个周末外的其余周末A保障B有3个小时的探视时间;
    五、A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股票资金帐户中的全部财产权益归A所有。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2 4 0元,由A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B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5月9日


    被人理解是幸运的,但不被理解未必不幸。一个把自己的价值完全寄托于他人的理解上面的人往往并无价值。一个人越是珍视心灵生活,越容易发现外部世界的有限,越能够以从容的心态面对。相反,对于没有内在生活的人来说,外部世界就是一切,难免要生怕错过了什么似地急切追赶。
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起诉离婚,且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情急之下,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委托人意在通过律师的协助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并合法分割财产。
      庄荣华律师在2013年11月5日参与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
      主审法官:余敏。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800元抚养费;
   3、我方获取一半房屋折价款30.5万元人民币
   4、剩余所有房屋贷款由男方一人承担偿还义务。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
    首先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多套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离婚后女方将无房可住,无法提供孩子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女方不利于孩子日后的健康生活,希望法院将抚养权判给男方。

    庄荣华律师抗辩如下: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孩子就诊也是由我方送医治疗,居家时细心照料,男方在婚内实施家庭暴力,对子女不管不顾,未能有效的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孩子对于母亲的依赖程度巨大,改变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并且我方获取一半房屋折价款
     本案中女方虽然没有获取房屋所有权,但获取了一半的房屋折价款,而男方强调离婚后我方无房不能抚养孩子的意见,并没有获取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住房仅仅是抚养孩子其中一个理由,更多的应当结合抚养人自身的投入程度和投入意愿来决定,不可单独依靠经济和住房简单的处理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因此本案鼓楼法院将孩子在女方无房的基本上仍然判决给我方,是一个针对孩子具体生活环境的综合判断,是一个理性而符合法律规定的判断,为此庄荣华律师多次提交数份抚养权律师意见为女方竭力争取,从而获取最终的胜利。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8 0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女,汉族,1 9 8 3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3年1 0月1 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 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系大学同学,感情基础较好,自2 0 0 6年登记结婚以后,双方时常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特别是被告父母搬来与原被告家中一起居住,矛盾频发。被告母亲嫌弃原告工资低,工作不稳定时常与原告发生争执。被告没有起到很好的协调沟通作用,只是让原告一味的忍让。2 0 1 2年1 2月双方分居,2 01 3年4月被告诉至原下关区人民法院,后经调解撤诉。原被告之间感情至此破裂,没有交流和沟通,,故原告诉至我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女C的抚养权。
    被告B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的家庭暴力及原告父母对被告的辱骂和粗鲁行为。自2 01 3年4月第一次起诉离婚至今,双方关系更加恶化,故同意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原告认为位于鼓楼区D房屋其拥有五分之一份额,位于浦口区E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被告B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请求将浦口区房屋判令给被告,被告退出鼓楼区房屋份额,另被告补偿给原告两套房屋的差价。婚生女C自出生即随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被告要求女儿的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系大学同学,2 0 0 3年建立恋爱关系,2 0 0 6年1月6日登记结婚,2 0 0 8年2月2 9日生育一女C。愿被告感情基础尚可,但婚后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在被告父母搬至原被告家中与其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和被告母亲之间时常产生矛盾,被告对此没有很好的调解,妥善解决家庭问题。2 0 1 3年4月,被告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关系没有明显好转,双方缺少交流,导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另查明,坐落于本市浦口区E房屋系2 0 0 9年8月购买,目前登记在被告B名下。经双方确认,在购买及装修该房屋时,原告父亲朱中林出资1 2万元,该房屋目前市场价值约为9 0万元,尚未还贷款为315987. 08元。位于鼓楼区D房屋登记在原告父亲朱中林及原被告三人名下,其中原被告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额。同时,放置于浦口区E房屋内电视机、洗衣机、沙发和床等家用电器,家具价值约2万元,双方均认可。4  再查明,原告A目前每月工资收入约3200元,被告B每月平均工资约4500元。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房产证、收入证明及银行卡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婚生女C目前五岁,随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学习。从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及维护C目前生活学习的稳定性角度出发,C随B共同生活更适宜。同时,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全而的关爱呵护,A享有对C的探视的权利,B应该予以配合。
    位于本市浦口区E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被告B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由原告居住使用。原告在庭审中认  为其父亲对该房出资的1 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在房屋总价中予以扣除,被告予以否认。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均  认可原告父亲对该房屋共出资1 2万元,但目前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1 2万元属于原被告向原告父亲朱中林的借款,也没有证据证明该1 2万元系原告父亲朱中林对原告一人的赠与,故应该视为原告父亲朱中林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考虑到该房屋目前使用情况以及原告父亲对该房的贡献,且原告已将折价款汇至法院账户,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以及均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该房屋产权归A所有更适宜。位于鼓楼区D房屋因涉及案外人利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庭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时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B保障A每月两次的探祝权;
三、位于本市浦口区房屋归A所有,尚未归还贷款由A一人负担,该房屋内家用电器等设施归A所有,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 0日内支付B  30.5万元折价款。
      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 7 7 5元,被告B负担8 8 7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19日


     心中有佛,见的都是光明,说的都是善良;心中有魔,见的都是黑暗,说的都是邪恶。世事的结局,往往与心态和气量有关。不管生活中有多少艰难,也应该坚持自己的善良;不管生活中有多么孤独,也要坚守那份人格的高尚。


鼓楼区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案
 成功获取【九岁半男孩抚养权】及两套房屋所有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为一起标准的离婚纠纷涉及:法定离婚条件、子女抚养权适用标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认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方式。
    本案原告为女方,此次以第三次起诉离婚,男方通过多方比较最终选择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案前委托人强调希望通过庄荣华律师的努力的帮助,为其多争取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
    本案双方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在婚后购置的房产共有两处,第一处位于江宁区约190平米,市价近300万元,第二套房屋在鼓楼区系学区房,市价约近90万,双方的孩子现年9岁半,即将面临10岁【法庭需征询孩子抚养权意见年龄段】。

案件结果
    1、男方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我方800元抚养费,并合理探视孩子。
    3、诉争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属我方当事人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我方独立偿还。
    4、我方支付对方30万元房屋折价款,其中26万元现付,另外4万元待对方将其户口迁出鼓楼区学区房后再行支付【户口迁出约束条款】。
    5、各自名下存款、公积金、车辆归各自所有,本案离婚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纠纷。

律师点评
    两套房屋总价值约近400万,若依照一人一半的原则,我方通常需要支付对方近200万,但最终仅支付其30万了结此案。
    本案之所有能够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取决于律师案前的精心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我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准备的证据数量高达30个左右,大多数涉及房屋出资构成、房屋出资来源、家庭成本支付、我方尽责顾全家庭、男方家庭协助照顾、抚养子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车辆所有权证等等证据。
    关于财产范围的认定与子女抚养权的意见,庄荣华律师在每一次庭审都补充新的代理意见,为当事人极力争取赢面和辩论机会。在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还通过巧妙的发问,使得法庭获悉对方隐匿了婚内购置的一辆汽车,为最终的结果做了有力的铺垫。另外本案涉及婚内出轨的严重过错,我方就此也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在法庭中一一论证分析。
    最终通过庭后两次调解,庄荣华律师协助发表了调解方案,同时也感谢承办法官诉讼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便利,最终迎来了最有利我方当事人的诉讼结果,庄荣华律师再次将一起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办理的如此完美,不负重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1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男,1975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4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抚育费8 0 0元至其子1 8周岁时止,原告A每周可带小孩共同生活一天,时间周末,如遇寒暑假,暑假可与小孩共同生活2 0天,寒假可与小孩共同生活10天,轮流与小孩共度春节,被告B予以配合;
    三、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房屋归被告B所有;本市鼓楼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B承担,待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如:贷款还清)原告A在被告B通知后七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B配合原告A办理停止房屋公积金还贷手续。
    四、大众速腾轿车归原告A所有,起亚轿车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B承担;
    五、被告B共给付A财产折价款300000元整,此款于2014年l月1 8日之前给付原告A260000 元整,待A将户口迁出本市鼓楼区房屋后B给付余款40000元;
    六、其他各人名下存款、公积金归各人所有,各人名下债务由各人承担;
    七、双方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

    本案诉讼费1 6 4 9 0元,减半收取8 2 4 5元,由原告A承担4 1 4 5元,被告B承担4 1 0 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B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1月13日
律师寄语:   
    很多人在工作和生活的压力驱使下,做事都希望速成,甚至期待没有过程的成功,恨不得可以一步就从起点迈到终点。如此痴念就如同不修行、不持戒便想成佛一样虚妄。没有生根发芽如何才能开花结果?人生的精彩不是因为结果这个句号勾画得是否足够圆,而是在这个句号之前的所有内容。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2岁女孩】
   
成功获取高价值房屋
  且获取15万经济补偿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3年10月31日将此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结案于2013年11月26日,历时一个月不到。
      主审法官:李璇。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1000元抚养费;
   3、南京高价值房屋归我方所有,外地县城低价值房屋归对方所有。
   4、对方补偿我方15万元经济补偿费用。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获取婚前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且孩子与母亲之间形成较为强烈的人身依赖关系,孩子的饮食、起居、行为习惯、就诊注意事项全部都由我方一手操持,不宜变更抚养环境。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关于财产分割:
     围绕到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在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通过律师的协助,法官的调解,让男方知道抚养权法庭基本的归属意见,后律师多轮与男方做工作,进行家庭财产的理性且利于子女日后健康生活成长的方式进行了分配。
     不仅让我方当事人获取南京高价值的房屋,同时也让男方主动补偿女方15万元经济补偿费用。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4年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83年生,汉族,住本市江宁区。
    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3年12月起每月3 0日前给付抚养费1 0 0 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B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二、第四周的周六上午1 0点接下午1 9点送回。
    四、位于江苏省沭阳县房产一套归被告B所有;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产一套归原告A所有。
    五、被告B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A经济补偿1 5万元。
    六、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为2025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26日
 
     人生都有低谷,你或许怀念曾经的辉煌;可当你真的处于人生辉煌顶峰时,你或许会向往闲云野鹤的怡然。其实,人生无常,守住自己的淡然心态最可贵。落叶固然留恋高高的枝头,可它明白只有积蓄能量,才能有来年的春暖花开。不矫揉造作,人生才能宁静而致远。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2岁男孩】
           成功获取房屋
         给付房屋折价款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3年7月9日将此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王小娣。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2500元抚养费;
   3、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支付婚内还贷部分以及增值9万。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获取婚前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
    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同时孩子是男方,生长发育期间男方抚养更为适宜。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孩子现在身处国外,男方已定居国内,无法与孩子正常接触,国外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将来发展。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8年10月生,汉族,乌干达旅行社计调经理,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8 0年7月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 01 3年8月2 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2011年2月生育一子。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在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上存在差异,争吵不休,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另原告因剖腹产,身体受到很大损害,影响再次生育。孩子出生后_直由原告抚养,由原告负责教育、照顾、陪伴,孩子已经适应原告的抚养方式和抚养习惯,对母亲很依赖。原告在家族公司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有家人的帮助,更适合抚养孩子。而被告目前刚刚回国,精力有限,被告父母又生活在外地,身体不好,也不适合帮被告照顾孩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2、子女抚养权归原告;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B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双方均摊。原、被告系离婚后再次复婚。在第二次婚姻存续期内一起到乌干达工作、生活。孩子出生后,因为原、被告没有条件照顾,加上原告自身无法喂奶,被送回国内由原告父母看护,直至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又被送回乌干达。原、被告感情产生裂痕主要原因不在被告。原告不适合带孩子。第一,原告长期沉迷网络论坛,对孩子未尽照顾义务。第二,原告处理问题比较粗暴,甚至有暴力倾向,对孩子有不良影响。第三,原告执意要求在非洲抚养小孩,而非洲的医疗条件、教育条件都不好,学费昂贵,教学质量不好,而且经常因为流行疾病而停课。小孩的外婆近7 0高龄,同时要看护三个年幼的孩子,还要做家务,非常吃力。孩子大部分时间由黑人女佣照顾,而其卫生和生活习惯很差,对孩子是一种伤害。原告剥夺了孩子接受更好教育的权利。第四,当初被告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才勉强同意把孩子留在非洲抚养,而现在孩子太小,经历家庭变故,又在物质条件恶劣的非洲生活,对其成长极为不利。鉴于以上原因,被告坚决要求抚养孩子,以使孩子身心健康得到良好发展。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 0 05年9月通过工作关系相识并建主恋爱关系,2006年4月登记结婚,2 0 07年4月自愿协议离婚。2009年2月双方又复婚,并于2011年2月生一子。双方复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经常为琐事争吵,致感情淡薄。
    另查明,原、被告于2 01 0年4月共同到乌干达工作,在原告姐姐、姐夫所开公司内就职。原告母亲亦在乌干达居住生活。孩子出生后不久,先是由被告父母单独在国内抚养照顾,2 0 1 2年7月,被告父母带孩子一起到乌干达,与原、被告共同生活。2 01 3年6月,因原、被告矛盾激化,被告与父母一同回国,原告与孩子仍留在乌干达生活。现原告为本次诉讼回国,但仍准备继续在乌干达工作,被告回国后已在南京定居生活。
再查明,原告自认其每月经济收入为1 8 0 0美元,被告自认其每月收入为1 6 0 0 0元人民币。双方均对对方收入不予认可,认为对方是虚报收入,实际收入没有这么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网络论坛资料公证书、QQ聊天记录、视频资料、收入证明、营业执照、护照、劳动合同书等予以证明。
    审理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对原告名下的本市江宁区室房屋及还贷等问题存有争议,后经协商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认可上述房屋系原告婚前财产,所有权与被告无关;原告基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装修出资等原因,一次性给付被告经济补偿款9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在原告付清90000元经济补偿款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迁出上述房屋;双方再无其他财产争议。但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双方均主张由自己抚养。经调解,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为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矛盾产生,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双方的财产问题,因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依法应从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目前双方儿子尚年幼,生活及精神层面上更需要母亲的关心与照顾,且现其仍在国外生活,为保证其生活及成长环境的稳定性,随原告生活更为便利,故本院将孩子判由原告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父母的收入状况、负担能力及孩子生活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被告工作、收入情况及子女需要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负担的抚养费为每月2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2 5 0 0元至其年满1 8周岁时止。此款于每月2 0日前由被告B直接付给原告A。
    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B经济补偿款90000元。

       四、被告B于原告A付清上述90000元补偿款之日起七三内迁出本市江宁区房屋。
    案件受理费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6日


首次诉讼-两个月不到成功离婚
  成功争取抚养权【2岁女孩】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4年1月9日将此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结案于2014年3月5日,历时2个月不到。
      主审法官:王小娣。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1000元抚养费;
   3、女方名下股权集资款以及单位分红、存款等归个人所有
   4、双方再无其他财产性纠纷,一次性全部了结所有离婚纠纷问题。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且孩子与母亲之间形成较为强烈的人身依赖关系,孩子的饮食、起居、行为习惯、就诊注意事项全部都由我方一手操持,不宜变更抚养环境。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另外此次为首次诉讼离婚,不出所料,被告利用了不同意为由,希望多分财产和争取抚养权,直至庭审结束男方均坚决不同意离婚。
    但细心的庄荣华律师总结和记录了对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数落女方的不是,以及其对于婚姻感情生活矛盾的分析和评价,再次向承办法官提出调解申请,并提出多种调解方案,最终在庭后3个回合的调解,终于使得双方全面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可以说每一个离婚调解离婚,都融入了律师的经验和智慧,当事人如果能在家里协商,那么也不会走上法庭,而走上法庭双方的对立情绪就会更高,因此需要专业离婚律师的引导和帮助。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快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8 5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8 0年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4年3月起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1 0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此款由被告B于每月20日前直接付给原告A。
    三、被告B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周起,隔周探视女儿C一次,具体探视及方式为:周六或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 7时,由被告B自行到原告A住处接送;在C放寒假期间,被告B可连续探视5天时间;放暑假期间,被告B可连续探视1 4天,具体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四、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3月5日

 
     看透的人,处处是生机;看不透的人,处处是困境。拿得起的人,处处是担当;拿不起的人,处处是疏忽。放得下的人,处处是大道;放不下的人,处处是迷途。想得开的人,处处是春天;想不开的人,处处是凋枯。——做什么样的人,决定权在自己;有什么样的生活,决定权也在自己。

         南京市六合区离婚案
   女方成功离婚-获取1岁半男孩抚养权
案件介绍:
    委托人因离婚纠纷和抚养权无法与丈夫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并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支付20%抚养费。
律师点评:
   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一直不同意离婚,并且坚持子女由其抚养,我方除了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诉讼证据以及多分律师意见外,更加深入浅出做被告思想工作,但被告仍然无法想通,庭审结束,庄律师再次致函承办法官希望其结合本案的综合情况,再次约谈被告将本案和谐解决。
   最终法庭再次和被告沟通之时,被告同意如原告坚持离婚,子女抚养权可归我方,但只愿意支付500元每月抚养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13770501904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 013)六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1年出生,汉族,文员,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8 1年出生,汉族,职员,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3年4月2 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2 01 3年5月3 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 0 0 9年1 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 0 1 0年7月登记结婚。2 01 2年3月,双方生育一子。原、被告相识结婚后,感情一般,也时常发生争吵。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夫妻矛盾愈演愈烈,无法调和,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 0 0 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2 0 1 2年7月至2 0 1 3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9 0 0 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B辩称: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有一定的感情,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况。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婚生子可以归原告抚养,被告愿意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 0 09年1 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 0 1 0年7月登记结婚。2012年3月,双方生育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日益冷淡。原告曾于2 0 1 2年7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 01 2年7月2 4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嗣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有好转,原告于2 01 3年4月2 4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 0 0 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2 01 2年7月至2 01 3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9 0 0 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位于六合区房产一致同意自行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另案主张权利。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 2012)六民初字第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婚姻的条件。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感情未有好转,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婚生子未满两周岁,经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本院认为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收入情况、本地生活消费水平及子女的实际需要,本院酌定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8 0 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 01 2年7月至2 01 3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9 0 0 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享有探视婚生子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本院确定被告每月可探视两次,具体时间与方式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决定,原告应予配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3年6月起至满1 8周岁止,每月给付许伟宸抚养费800元,款于每月20日前给付;
    三、被告B每月可探视两次,原告A应予配合;
    四、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 0元,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3年6月6日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5岁男孩】
 成功免除300万夫妻共同债务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制造300多万的债务,并意愿让妻子承担,在离婚纠纷爆发初期,男方又使得女方无法居住在夫妻共同房产内,同时也拒绝女方探望孩子,情急之下,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3年4月将此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陶宁。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1200元抚养费;
   3、存在巨额抵押贷款的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我方90万元房屋折价款。各自车辆归各自所有。
   4、夫妻共同债务110万由男方一人承担偿还义务。
   5、男方另虚构73万元夫妻共同债务,法庭采纳我方意见,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免除除了巨额的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及巨额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3套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同时孩子是男方,生长发育期间男方抚养更为适宜。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孩子有特殊病症也是由我方送医治疗,居家时细心照料,男方在婚内期间恶意制造巨额债务,自身已自顾不暇,已无经济能力给孩子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其次巨额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男方作为本案被告,在诉前调解以及诉讼期间坚持我方应当共同承担其300多万的夫妻共同债务,其核心的依据系债务是由其所经营的工厂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主要为男方利用房屋进行的抵押贷款,将贷款用于工厂经营,而工厂的盈利又用于支持家庭生活,因此男方坚持该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我方抗辩如下:
    该债务300多万中有200多万是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的,我方坚持该银行贷款为融入企业生产,法庭建议被告提供企业所有资料供审计评估以确定债务是否成立,但被告迟迟拒不提供,最终该债务无法认定,并且在最后一次开庭之时,被告因银行催缴,200多万债务,被告利用出售其婚前房屋已偿还完毕。
    最终剩下的110万债务,系夫妻双方签订办理的抵押贷款,男方坚持该笔系夫妻共同债务,庄荣华律师通过巧妙的发问,使得对方承认该110万系被告通过银行套现的方式已将资金持有在手,而男方又无法提供110万资金已融入公司,故庄律师建议法庭在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同时,但强调该110万应当由被告一人偿还,最终,法庭采纳庄荣华律师意见,以公平原则判定由男方一人偿还。
    本案诉讼开庭次数多,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6年生,住所地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78年生,住所地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于2 01 3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 01 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2 0 06年1 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未能有效的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协商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确定子女抚养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B辩称,同意离婚。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要求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 0 0 5年相识,2 0 06年1 0月登记结婚。2 0 08年6月双方生有一子C。2 01 2年起原、被告逐渐产生矛盾。2 01 3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调解和好无效,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能协商一致。
    审理中,原、被告主要争议焦点:一、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先均要求抚养子女,后又不同意抚养子女,要求对方抚养。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1、原、被告认可本市秦淮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值1 8 0万元。2012年8月原、被告以该房产抵押,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 1 0万元,1 1 0万元由被告支配。原告要求该房屋归被告所有,1 1 0万元银行贷款由被告归还,被告给付原告9 0万元房屋折价款。被告要求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150万元款项(含房屋折价款、夫妻共同债务、精神损害赔偿金)。2、原告名下汽车一辆,被告名下海马汽车一辆,原、被告同意各人名下汽车归各自所有。3、原、被告婚后开办的南京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原告同意归被告所有,被告要求经营。因该公司一直由被告经营控制,本院要求被告提供审计资料,被告一直未提供,无法审计该公司资产、盈亏及债权债务问题。三、夫妻共同债务。1、原告主张原、被告为购置房屋向原告父亲借款35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偿还17.5万元。被告认为当时打的是收条,不是借款,不同意偿还。2、被告主张其向朋友亲戚借款共计66.5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原告偿还一半。原告认为债务不成立,系虚构之债,不认可。被告还提出6.5万元信用卡透支,原告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资料,房屋产权证,贷款合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原、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子女抚养应考虑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本院考虑原、被告抚养能力,子女状况等因素,认为原、被告所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市秦淮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各享有二分之一价额产权,鉴于该房屋抵押贷款由被告支配,该房屋可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9 0万元。原、被告婚后开办的有限公司,被告要求经营,原告不主张权利。鉴于被告未提供公司审计资料,无法审计,该公司归被告所有,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由被告享有及承担。原、被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1 0万元贷款,因该笔贷款由被告支配使用,应由被告偿还。原、被告主张的其他债务,因对方均不认可,本案不作处理,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确认后,再作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 01 3年1 0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 2 0 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本市秦淮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90万元,苏汽车归原告A所有,海马汽车归被告B所有,南京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归被告B所有。
    夫妻共同债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 1 0万元由被告B偿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50元,由原告A负担6785元,被告B负担72 6 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0日

    离婚成功获取抚养权【12岁男孩】
         房屋归女方和孩子所有
               【栖霞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存在长期多次家庭暴力,并在近两年中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
   3、双方居住房屋中男方所持份额归孩子所有,该房屋仅为女方及孩子占有使用。
   4、房屋拆迁协议中所申购的两套房屋,男女双方各得一套。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抚养权与财产分割,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宾馆开房登记簿、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报警记录、男方银行记录结余与清单、女方被打照片、病例、房屋产权证、还贷证明等证据。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最终男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作出重大让步,并同意子女由我方抚养。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栖迈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5年生,汉族,教师,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74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随原告A生活,被告B每月十号前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十八周岁止。
三、原被告及C共同所有的房产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三人原份额为原告A占比百分子二十五,C占百分之五十、被告B占比百分之二十五),被告B所有的百分之二十四的份额归C所有,其余百分之一的份额在C满二十二周岁时归C所有。该房由原告A及C居住使用。该房的房贷由A负责偿还。
四、原被告共同财产苏A奔驰牌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车贷由被告B偿还。
五、2013年4月2日拆迁安置协议,所安置的两套房屋其中9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被告B所有,其中7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原告A所有。房屋差价款、税款等由双方各自承担。
六、被告B有权每月四次探视子女C。
七、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葛。
八、诉讼费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2岁半女孩】               成功获取房屋所有权
      【补偿价格历尽了司法评估程序】
           
    2014建邺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主审法官:曾牛平。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2000元抚养费;
   3、南京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给对方房屋折价补偿。
   4、女方分得男方婚前房产的婚后还贷部分。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获取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且孩子与母亲之间形成较为强烈的人身依赖关系,孩子的饮食、起居、行为习惯、就诊注意事项全部都由我方一手操持,不宜变更抚养环境。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关于财产分割:
     围绕到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在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通过律师的协助,法官的调解,让男方知道抚养权法庭基本的归属意见,后律师多轮与男方做工作,进行家庭财产的理性且利于子女日后健康生活成长的方式进行了分配。
     男方提出该房屋价格明星高于市价,为此双方进行司法评估,最终该房屋的评定价值非常接近我方报出的价格,最终法院采纳我方律师意见,判决房屋及子女抚养权皆过我方,孩子探视权男方半个月享有一次。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建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3年生,汉族,住本市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8 3年生,汉族,工程师,住址同上。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其与B于2 009年7登记结婚,2012年日女儿C出生。婚后,双方对婚姻的看法有实质性的差别,世界观、价值观截然不同,损害了夫妻感情。其与B婚前感情基础淡薄,婚后感情不和。遂向法院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有任何改善,反趋于恶化,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间婚姻关系;2、婚生女C由其抚养,B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2800元;3、分割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部分;4、分割婚后共有房产;5、B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B辩称,其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女儿由其抚养,不要A支付抚养费。河西房产是其婚前财产,共同还贷部分愿意退与A,大约退5万左右。江北房产是婚后财产,同意平均分割。
    审理查明,A、B于2 0 02年自由恋爱,半年后终止恋爱关系,2 0 0 7年1 0月再次确立恋爱关系。2 0 09年登记结婚,  2012年2月生育女儿C。婚后双方居住在本市建邺区。2 01 2年底,A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本院于2 01 3年2月1 6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未有好转,2 01 3年9月1 0日,A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B之间的婚姻关系。
    另查明,B、A共有的财产为:本市浦口区房产。该房屋经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估价,价值为105. 79万元。但该房屋尚有3 3 3 0 0 0元银行按揭贷款未还。B、A共有的债务为:一、共有房屋评估费1 1 0 0 0元,该款由A预先支付;二、欠B父亲5万元借款。
    本市建邺区系B的婚前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B共同还贷1 0万元,双方同意“B给付A  5万元”。B、A无其它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庭审中,B同意按A“女方拿房带小孩生活,给男方房款”的陈述处理,但其要求探视小孩。
    以上事实,有A、B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户口薄(复印件)、出生证、房产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产权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本案中,B、A在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感情未见好转,现A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B之间的婚姻关系,B表示愿意离婚,故对A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B、A共有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问题:一、B、A共有的本市浦口区房产,考虑到目前B有其它住房,而A无住处,且庭审中,B也同意按A“女方拿房带小孩生活,给男方房款”的陈述处理,故上述房产归A所有,该房屋的银行按揭余款由A归还,A补偿B该房屋剩余价值7 2 4 9 0 0元(评估价1 05 7 9 0 0元一银行按揭3 3 3 0 0 0元)的二分之一,即3 6 2 4 5 0元;二、A、B尚欠B父亲借款5万元,属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归还,故A应当承担其中的2 5 0 0 0元;三、房屋评估费1 1 0 0 0元,系因B、A就房屋价值未达成一致而支出,该费用应些为共同债务,因该费用系A垫付,故,B应当支付其中的5 5 0 0元给A;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B以共同财产为B婚前购买的房屋还贷1 0万,因双方同意“B给付A5万元”,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A共支付3 31 9 5 0元给B。    
     关于B、A婚生女C的抚养问题。因小孩尚小,A要求抚养。从A的收入及学历来看,其有能力抚养,从有利于小孩的原则考虑,婚生女C由A抚养。依照规定,B应当支付抚养费,结合本市的生活水平、小孩的需要等情况,B每月支付C2 0 0 0元抚养费比较适宜。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至C年满十八周岁止。庭审中,B提出探视小孩,系其权利,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以半个月探视一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A与B离婚。
    二、本市浦口区房产归A所有,该房屋剩余的银行按揭由A归还,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B 3 6 2 4 5 0元。    
    三、A、B尚欠B父亲5万元,A承担其中的2 5 0 0 0元。
    四、房屋评估费1 1 0 0 0元,由B支付5 5 0 0元给A。
    五、B给付A  5万元的婚前购房还贷款。
    以上二至五项,A共给付B  3 3 1 9 5 0元。
    六、婚生女C由A抚养,B每月文付C  2 000元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C年满十八周岁止。B有探视C的权利,探视周期为半个月一次。
    案件受理费4 4 9 0元,由B、A各承担一半,B将2245元诉讼费直接给付A,以抵A预交的诉讼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是农业银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 76)。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7日
  
     人生都有低谷,你或许怀念曾经的辉煌;可当你真的处于人生辉煌顶峰时,你或许会向往闲云野鹤的怡然。其实,人生无常,守住自己的淡然心态最可贵。落叶固然留恋高高的枝头,可它明白只有积蓄能量,才能有来年的春暖花开。不矫揉造作,人生才能宁静而致远。


    2014年-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10天成功快速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诉于法院,女方与男方分局1个月时间,女方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10天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6月9日立案,2014年6月19日结案。
    女方获取房屋折价款130万元,两年住房过渡费4万元。
    孩子由男方抚养,我方
一次性给付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至18周岁共计20万元。
    我方每月随时探望孩子,不设时间限制,
    诉讼费双方平摊承担。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男方开庭答辩与辩论意见均是不同意离婚,从早上10点开庭直至中午1点结束,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子女探视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 98 3年生,自由职业,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70年,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日生一女C。现因家庭琐事,夫妻感情破裂,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 0万元,原告A享有对婚生女C的探视权;
    三、位于本市鼓楼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130万元;
    四、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租金4万元,位于本市鼓楼区房屋由被告B居住,原告A不得居住;
    五、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折抵,被告B给付原告A1 14万,给付时间为2 01 4年6月29日前被告B给付原告A5万元,2014年12月31日前被告B给付原告A50万元,2016年6月1 9日前被告B给付原告A5 9万元。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A负担3075元,被告B负担30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9日

     那么在乎别人对你的看法吗?在别人眼里你是一个样子,到嘴里又是另一个样子,你真能搞清楚人心的看法吗?夸你的人,心里也许正骂你。而吐槽你的人,其实爱着你。别人对你的看法,是来自于他们内心的偏见。所以说,过自己的人生,让人们尽情去说吧。不解释,不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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