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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二审上诉处理正确处理律师指导
发布日期:2014-06-22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市中院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成功讨回婚前车辆【2014案例】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男女双方离婚纠纷被法院判决离婚之后的一起财产纠纷,依照最高院案由基本规定被定性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判决我方不服,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3个月不到时间,诉讼在二审调解结案。
    对方当场将我方的婚前车辆财产在南京市中级法院楼下交付于我方【验车无损】
    我方支付对方3万元费用。
    至此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方提供了一审认定证据存在瑕疵,因此无法作为定案的证据,二审中双方也多次诉讼,心态疲劳,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在庭后又补充了相关证件材料和庭后分析意见,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之下成功调解结案,女方的上诉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90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男,1989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上诉人A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3)六程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A与B于2 0 1 3年登记结婚,同年5月举行婚礼。2 0 1 3年6月2 5日,B诉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要求与A离婚,并返还彩礼7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2 0 1 3年8月2 6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 2013)六程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2 0.13年2月1 3日,B给付A  3万元用于购车,但未明确约定该款性质。2 0 1 3年2月1 8日,A购买苏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
    2 0 1 3年9月1 7日,B诉至原审法院,要求A返还其婚前个人财产5 7 0 7 6元,其中:为A购买现代牌轿车支付3万元;2 0 1 3年2月份,B父亲给B一张卡,A用此卡刷了1 6 0 7 6元用于购买项链、手链和戒指;结婚当天B父亲又赠与给B1 1 0 0 0元现金,此款现在A处。原审法院于2 0 1 3年1 1月2 1日作出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返还给原告B3万元;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B于2 0 1 4年1周2 9日前将北京现代牌轿车交给A(已交付),A收到该车后一日内一次性给付B3 0 0 0 0元(已给付);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 2 2 7元,减半收取613.5元,由B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 5 0元,减半收取2 7 5元,由A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任何财产和债务纠纷,今后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8日


    我们常质问别人为何不了解我,为何不接受我。一切,都是因为太重视我,变成我执、自我中心,眼里只有自己,容不下别人。自我中心让我们变得紧张,情绪化,失去享受和分享生命的机会。要学会改变,还原我们的心胸。生命的目的,不为成就自己,而是学习放下。
【南京市中院离婚上诉案】
    成功扩大财产分割利益
    提高抚养费标准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2014案例】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感情信任危机引发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协商离婚,故女方至南京鼓楼区法院诉讼离婚,一审判决孩子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共同财产12万元一人一半。
     一审判决过后,双方都提出了上诉,男方提出要求改判抚养权,而我方上诉要求对于财产分割进行重新分配,扩大财产分割利益。希望12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
     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接受证据材料复印件后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3个月不到时间,诉讼在二审调解结案。
    抚养权仍然归女方所有,抚养费提高到2500元,比一审增加每月500元。
    现阶段孩子才5岁,这样一年增加6000,到18岁增加78000元
    男方再承担孩子每年的保险费用。    
    
外夫妻共同财产12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
    最后女方同意男方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和学习的基础上定期探望孩子。
律师点评:
     本案中关于财产分割意见中我方提出了一审对方有转移隐匿的痕迹,而且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解决男方自己利用婚前房产抵押贷款的行为,为此给最终调解方案提供了机会和便利,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在庭后又补充了相关证件材料和庭后分析意见,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之下成功调解结案,女方的上诉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 9 8 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1 9 7 5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A、上诉人B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原审法院查明,A、B双方于2 0 0 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 0 0 7年登记结婚,2 0 1 0年生育一子C。婚前及婚初双方关系尚可。自孩子出生后,双方在抚养孩子及与父母相处等方面产生矛盾。2 0 1 0年1 2月A去美国学习,2 0 1 1年6月回国。2 0 1 2年2月B至上海工作至今,期间B常于周末回宁。
    关于A、B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以A名义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股票资金帐户,2 01 3年该帐户中有股票1 06 0 0股,资金余额1867. 49元,总资产为129067. 49元。
    2 0 1 3年5月,A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孩子由A抚养,B支付孩子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C由原告A负责抚养,被告自2 01 3年1 2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2 0 0 0元至其18周岁时止;三、原告A名下的股票资金帐户中,原、被告各分得股票5 3 0 0股、资金余额933. 745元。
    宣判后,A、B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C由A抚养,B自2 01 4年5月起每月支付C抚养费2 5 0 0元至其1 8周岁时止;
    三、B于2 01 1年3月为C投保的保险单后期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由B个人承担;
    四、B行使探视权的方式为:每月B可以将C带走与其共同生活两个周末(具体方式为:周六早上9点B从A处将C带走,周日下午17点前B将C送回A处),除上述两个周末外的其余周末A保障B有3个小时的探视时间;
    五、A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股票资金帐户中的全部财产权益归A所有。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2 4 0元,由A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B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5月9日


    被人理解是幸运的,但不被理解未必不幸。一个把自己的价值完全寄托于他人的理解上面的人往往并无价值。一个人越是珍视心灵生活,越容易发现外部世界的有限,越能够以从容的心态面对。相反,对于没有内在生活的人来说,外部世界就是一切,难免要生怕错过了什么似地急切追赶。


一审判决不离,二审上诉成功离婚、争得抚养权
          【12万买断全部共同财产】
      【市中院离婚案】【2011案例】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独自诉讼,在第二次诉讼离婚仍然判决不予离婚情况下,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诉讼请求为:离婚、财产分割、争取子女抚养权。

审理结果:
1、男方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孩子随我方生活;
3、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皆归我方所有;

4、男方支付女方12万。

律师点评:
      本案委托人以为不聘请律师单独诉讼,必定可以离婚,结果时隔半年后再次起诉仍然判决不予离婚,使得当事人非常后悔未及时聘请专业离婚律师协助处理离婚诉讼纠纷。
    经推荐委托了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经过律师分析案卷材料以及庭审笔录等文件,拟定了诉讼策略,草拟了含金量较高的离婚上诉状。
    最终配合律师谈判技巧,为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成功离婚,争得子女抚养权,并且所有婚内共同财产均归委托人所有【房屋和地等财产】,为此补偿给女方12万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2011)浦永民初字第号
    原告曹某,男,1977年生,汉族,职工,住本区永宁镇。
    被告刘某,女,1976年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的婚姻是父母包办的,婚后长期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现已分居三年之久,期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诉请要求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被告刘某辩称,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尽管原告有婚外情,但其也承认自己有过错,表示过改正。为了家庭和子女的利益,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00年冬相识,2001年5月登记结婚,后又于2005年4月6日重新换领了结婚证。2002年3月6日生一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原告自认其因有婚外情,而导致双方产生隔阂。2010年7月5日,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仍给付子女的生活费用。2010年3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多次到其单位吵闹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并已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尚可。原告自称双方已分居两年多,但造成分居的原因,是因原告本人有婚外情,属过错方;且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且陈述到原告单位并非吵闹,是向原告要女儿生活费,并表示与原告和好的愿望。据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能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多从家庭和子女利益着想,彻底改掉伤害夫妻感情的错误态度和行为,双方重归于好是可能的。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033401059040001276.
               审判员  朱敏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钱亚茹

    江           
           

            (2011)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男,1977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76年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曹某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1)浦永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查明,曹某与刘某于2000年冬相识,2001年5月登记结婚。2002年3月6日生一女曹XX。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曹某自认其因有婚外情,而致双方产生隔阂。2010年7月5日,曹某曾起诉离婚,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之后,曹某仍给付子女的生活费用。2010年3月16日,曹某已夫妻感情不和,刘某多次到其单位吵闹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离婚。刘某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判决:驳回曹某要求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曹某与刘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随曹某生活,刘某不支付抚养费;
三、刘某可于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或周日探视一次(时间每次不超过24小时);
四、双方当事人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曹某所有(双方各自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五、曹某给付刘某12万元(此款于2011年7月12日前给付4万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3万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给付3万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2万元);
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所涉纠纷再无其它纠葛;
七、一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合计240元,由曹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兴
         代理审判员   叶存
         代理审判员   赵鸣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家明 
 
第一份判决书为:一审判决不予离婚的法律文书
第二份调解书为:庄荣华律师代理的二审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
 
     任何一个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皆可以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是一种机会,更是一次纠正一审判决的方式,离婚案件也是如此,不仅可以对是否离婚进行上诉,而且可以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要求改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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