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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LB仪器技术有限公司诉杜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6-21    作者:唐湘凌律师
北京LB仪器技术有限公司诉杜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丰民初字第9135
  原告北京LB仪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董事长。
  被告杜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北京SLNH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经理。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原告北京LB仪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B公司)诉称:我公司系军工高新技术企业,服务领域包括军队、航天、航空、兵器、核工业、船舶等国防领域,生产经营上述服务领域的高科技技术产品并自主对相关技术进行研发。商业秘密对我公司极其重要,因此我公司采取了严格的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杜某某、刘某某原系我公司员工,在任职期间与公司签署《员工保密合同》,承诺保守公司所有商业秘密。其中杜某某在离职时还与我公司签署《离职保密协议书》。然而,杜某某还在我公司任职期间,就与同为我公司离职人员的单立超设立北京SLNH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与我公司同业竞争业务。杜某某从我公司离职后,即接收刘某某到北京SLNH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并利用刘某某所掌握的我公司的商业秘密,与我公司的客户开展业务,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我方经济损失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杜某某于二○○九年四月十四日支付北京LB仪器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二、 北京LB仪器技术有限公司放弃对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放弃对刘某某、北京SLNH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LB仪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四、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泽宇
                        代理审判员  康 运
                        人民陪审员  马 浩
                      二OO九 十四
                         书 记 员  刘 岩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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