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冰,男,汉族,1967年6月21日出生,共青城市农业分厂职工,住共青城北峰路区三合玗81号。电话15107025058身份证号: 360425196706215811
申请人左水生,男,汉族,1962年1月12日出生,共青城市农业分厂职工,住共青城北峰路区三合玗89号。身份证号360427196201121812
申请人郭海清,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共青城市农业分厂职工,住共青城北峰路区三合玗1号,身份证号 360427197012102019
申请人叶青元,男,汉族,1958年8月7日出生,共青城市农业分厂职工,住共青城北峰路区三合玗98号。身份证号360427195808070319
申请人董光亮,男,汉族, 出生,1976年4月17日.,住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88号,身份证号: 362622197604177716.
申请人刘紫珍,女。汉族 出生.1968.5.24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84号,身份证号 360427196805242025
申请人刘云娥,女 ,汉族,出生1973.11.13,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号86号,身份证号360427197311132023
申请人王爱松。男 。汉族,出生1957.10.8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南湖大道10号116室,身份证号:342826195710080616
申请人赵简裕,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39号身份证号:36042619520805173x
申请人夏玉英,女,汉族,1968.7.7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14号,身份证号:360427196807073384
申请人朱忠国,男,汉族出生1968.8.9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04号360426196808091713
申请人陈艳枝 ,女,汉族 出生1969.4.10 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04号 36042619690410174x
申请人 万端林 男 汉族 出生1958.9.4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13号36042619580904173x
申请人曹美珍 女 汉族 出生1962.1.6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13号 360427196201062023
申请人 陶小金 男 汉族1970.3.30住出生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华林镇桥北村竹恋陶29号 360427197003301518
申请人査启兰 女 汉族出生1979.3.11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88号 360425197903116120
申请人易小青 女 汉族出生1968.8.10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00号360426196808101344
申请人左淑英 女 汉族 出生1959.7.13 住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08号 36042719590713272x
申请人程团元 男 汉族, 出生1950.7.4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08号360427195007042710
申请人催兰英 女 汉族, 出生1953.9.13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08号, 360426195309131720
申请人熊水姣 女 汉族 出生1971.11.30 住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12号360426197111301324
申请人吴贵英 女汉族,出生1963.4.10 住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89号360427196304101849
申请人潘燕琴 女 汉族 出生1965.8.24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路8栋16号360426196508241724
申请人万木莲女 汉族 出生1968.8.2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华林镇桥北村竹陶27号 360427196808023645
申请人尹盛祖 男 汉 族出生1958.6.17 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07号 360426195806171731
申请人左水珍 女汉族 出生1962.7.5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07号 360426196207051740
申请人袁次林 男 汉族 出生1966.4.9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14号 360427196604093318
申请人赵艳滚 男 汉族 1951.11.8出生, 住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共青大道21栋9号。
申请人尹清珍 女 汉族出生1954.8.29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共青大道21栋9号 360425195408292523
申请人蔡振怀男 汉族出生1950.9.12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08号 36042619500912121715
申请人罗美霞 女 汉族,出生1962.12.1,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南湖大道10号116室342826196212150647
申请人朱小香 女 汉族,出生 197311.1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29号360427197311012021
申请人李四英 女 汉 族 出生1964.10.22 住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24号 360426196410221741
申请人李金花 女 汉族 出生1950.2.16 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39号 360426195002161722
申请人郭桂森 男 汉族出生1961.8.2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24号 360426196105021730
申请人朱小妹 女 汉族出生1958.3.18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98号360427195803182028
申请人朱桂定 男 汉族,出生 1970.3.17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路491号360427197003172015
申请人颜秀英 女 汉族 出生1970.11.16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路491号360427197011162028
申请人张玉先 女 汉族出生1966.7.26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珍珠湖小区三栋26号360426196607261720
申请人张木水 男 汉族出生1968.9.10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新城路29栋八号360427196809102011
申请人于木兰 女 汉族 出生 1970.12.20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新城路29栋八号360427197012201842
申请人颜清华 男 汉族 出生 1968.2.1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12号 360426196802011751
申请人张艳梅 女 汉族 出生1972.6.18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1号360427197206182045
申请人程细妹 女 汉族出生1971.8.5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360426197108051723
申请人叶宝宏 女 汉族,出生196910.2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北峰区三合圩81号 :36042519691002588x
被诉人共青城农业分厂,法定代表人:刘泓,地址:共青城北峰路区三合玗。电话18907025648
申请事项 :
一, 依法确认共同申请人和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共同申请人共计45人,在上世纪90年代来到共青城农业分厂工作至今,全部人员工龄均超过10年。共同申请人在进厂的时候都向被诉人缴纳合同工基金和押金500至1000元不等。每年向被诉人缴纳工会费20元,并且由被诉人掌握的职工花名册和申请人掌握的共青农业分厂全体员工的“田亩册“也有申请人的名字。全体申请人理所当然的认为,自己就是被诉人单位的职工,依法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劳动保障和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然而,被诉人在2014年3月16日和2014年4月25日分别向申请人下发了:致共青农业分厂全体员工的一封信和致共青农业分厂全体员工的第二封信。在这两封信中,被诉人明目张胆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全体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变更为“长期租赁户”的关系。因为劳动合同关系和租赁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申请人在被诉人处均工作10年以上,并且缴纳了合同工基金和押金,被诉人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成立了工会组织,申请人每年每人还向被诉人缴纳工会会员费,难道“租赁户”还需要缴纳这些只有职工才必须缴纳的费用吗?共青农业分厂在2012年2月27日向缴款人邹国林(农田租赁户)出具的“预收2012年农田租金”收款收据可以明确被诉人和邹国林是合同租赁关系。他(邹国林)和申请人向被诉人缴纳的合同工基金和押金、工会会费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这是有劳动事实和法律、证据上依据的。
另外,被诉人下发的致全体员工的信公然违反了中央、省、市的一号文件原则精神: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垦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愿意、依法依规办理,,坚持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被诉人在信中明确将全体申请人划分为:长期租赁户,完全不尊重群众职工的愿意,不听取职工的合理诉求。对申请人要求“老有所依“这样一个基本的诉求,被诉人都无法满足,这是明显的在甩包袱(将申请人当包袱),这样怎么能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全体申请人一致认为:申请人和被诉人的劳动关系成立,申请人享有与正式工、合同工同工同酬的待遇。这样的基本合理诉求我们相信政府部门是一定能够支持的。
此致
共青城劳动仲裁委员会
全体申请人: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