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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故意杀人案
发布日期:2014-06-19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女,26岁,高中学历,住安徽合肥。
    辩护人孙善权,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27岁,高中学历,住安徽合肥。
    辩护人毛延亮,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副主任
    2013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李某二人驾车去市区购物,在本村道路上不慎将被害人张甲撞到,致使被告人张甲当场昏迷不醒。二人下车查看张甲情形后,因家中经济并非太好,害怕承担责任。遂决定将被害人张甲抬至村中路边的一处小房之内,并将二人身上仅有的1500多元钱放置被害人身旁。随后二人回家将家中棉被拿出二双,盖在被害人身上后离去。次日,被告人醒来,自己拿着钱和被子回家了。后经鉴定为轻微伤。
【公诉指控】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撞人之后将被害人转移地点,构成转化的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意见】
    摘录:我们认为,二被告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转化型故意杀人罪无论其未何种行为转化而来,必须具备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本案中,二人将被害人撞到看似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实不然。交通肇事罪(略述)。本案中,被害人实际上仅构成轻微伤,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另外,二位被告人将被害人转移的行为看似似乎增大了被害人死亡的危险程度,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毫无疑问。然而,二被告人的行为事实上并未增大被害人死亡的危险,也不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综上述,二被告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具备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法庭审判】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被告人张某、李某二人无罪。
    后检察院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将二被告人无罪释放。来自://www.jieruilaw.com/case/cgal/20130624/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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