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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刷工坠楼致八级伤残 法院调解获赔13.2万元
发布日期:2014-06-18    作者:110网律师
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一项房地产建筑工程,其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该工程的部分房屋主体工程分包给许某,许某雇请李某、汤某、吴某等人从事房屋的外墙粉刷工作。2013年8月3日,李某在四楼从事外墙粉刷工作时,因脚手架安全措施不够,不慎从四楼摔下。李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花去医疗费43344.16元及专家出诊费2000元。经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脚手架安全措施不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许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许某,应当与许某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损失。

  经法院精心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许某一次性赔偿李某13.2万元,其余损失由李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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