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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经产前检查,但吉安市安福县一名妇女仍产下了畸形儿。该妇女和其丈夫认为,给自己做检查的安福县妇幼保健院应该承担责任,因此将其告上法庭。8月7日,新法制报记者获悉,经过3次开庭审理,最后在安福县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于8月2日达成协议,由安福县妇幼保健院对产妇及其丈夫给予一次性补偿6万元。
◎案情
产检后生出畸形儿
2010年5月,安福县平都镇李家村的妇女李娟婚后怀孕。为了能生下一个健康的宝宝,她多次到该县妇幼保健院做产前检查,但检查人员并未查出并告知李娟其胎儿存在畸形。同年10月12日,李娟在安福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名女婴。这时人们发现,孩子右下肢短小且严重畸形。
李娟和其丈夫认为,她在安福县妇幼保健院做产检,但工作人员始终未告知他们孩子存在畸形,从而使李娟未能及时终止妊娠,最终产下畸形儿。对方的过错给他们造成极大伤害。2010年11月4日,李娟和丈夫携女儿慧慧(化名)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安福县妇幼保健院赔偿他们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为准确了解安福县妇幼保健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比例大小,今年3月13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委托江西建诚司法鉴定中心对这一医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安福县妇幼保健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缺乏注意提示,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程度10%。
7月19日,安福县法院第3次开庭审理此案。后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夫妇6万元。
◎律师
妇幼保健院应赔偿损失
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庆鸿表示,孕妇到医院进行产检,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医疗机构在产前检查过程中,因为疏漏没有检查出胎儿存在畸形等类似情况,导致生产出畸形婴儿,医疗服务存在瑕疵,应就这一后果对婴儿父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曾律师表示,畸形儿的降生,给其父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极大的精神痛苦,这一结果是被告的过错导致,所以被告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的责任。
◎文/记者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