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一家教育机构担任兼职老师,单位每月扣除我们工资的20%作为押金,说合同到期后退还。我的合同在去年年底已经到期,可是单位却拒绝退还押金。请问这样做合理吗?
律师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用人单位扣除员工工资作为押金的做法是一种变相的收取财物的做法,是违反了前述规定的。如果网友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