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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如实提供个人资料,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4-06-17    作者:燕郊王琦律师
劳动者应该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全部的人格资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经历。如果违反,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金。理由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该法第三十九条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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