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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认定问题
发布日期:2014-06-16    作者:燕郊王琦律师
事实婚姻的认定问题
1984830日至199421日)
1980年《婚姻法》施行后,最高院于19848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事实婚姻是违法的,应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
我国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于19942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2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2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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