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针两次断裂患者起诉医院获赔17万元
胡某1995年3月因右打腿外伤肿痛到医院就医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同时医院为患者行切开复位、梅花针钢丝内固定术,胡某住院治疗40多天后出院。同年11月,患者应外伤致右大腿肿痛功能障碍,再次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中上段骨折内固定术后钢针断裂,原骨折处再断裂,医院为患者行右股骨中段植骨钢板内固定术,住院治疗15天后出院,胡某再次骨折,于2011年到成都医院住院治疗。
患者在承受了2次手术后,身心疲惫,家庭经济困难,因医院的钢针2次断裂为其身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胡某决定拿起法院的武器保护自己,胡某委托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李远华律师为其代理律师状告医院,李律师委托成都医学会对患者的伤情进行了医疗事故的鉴定,经鉴定胡某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取得了鉴定书李律师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胡某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药费,后期治疗费等费用共计36万余元,经过法院审理,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胡某医药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7万元。患者胡某非常感谢李远华律师为其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