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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莉兰律师成功案例-王某某开设赌场,成功获不起诉。
发布日期:2014-06-09    作者:张莉兰律师
案情简述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汉族。

2013
11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江干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310月至今,犯罪嫌疑人洪某某招聘王某某等数人帮忙管理江干区某动漫城游戏厅,期间犯罪嫌疑人在游戏大厅内摆放3台捕鱼机,并招聘多人在游戏大厅为玩家购买游戏币上分,玩家就以在捕鱼机上以打鱼的方式进行赌博,于20131120日被我局查获,经查该场所通过摆放捕鱼机营业获利230470元以上。经杭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这3台捕鱼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二、辩护思路
2014
3月份,王某某的妻子委托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张莉兰律师作为王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之前她聘请了另外一个律师作为其丈夫侦查阶段的律师。但是那个律师跟王某某、王某某的妻子都发生了矛盾,所以他们选择解除合同,重新聘请张律师。张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会见王某某,并且做到与王某某的妻子及时沟通,宽慰王某某不要担心家里,也让王某某的妻子放心,并承诺会努力帮助王某某,由此王某某以及妻子都非常感激张律师的细心以及体贴。
张律师除做好王某某思想工作外,也积极在案子方面努力,按照浙江省高院量刑意见开设赌场获利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照当时的法律规定,王某某的量刑也将是3-10年之间。在委托期间,积极查找对王某某案件有帮助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20144月上旬,张律师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该意见对王某某相当有利,张律师第一时间起草了辩护意见给检察官,并跟她主动沟通。
三、辩护效果

最终,江干区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予以释放。对此结果,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及其妻子都非常满意,一再对辩护律师敬业精神和执业技能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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