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强化:争议的解决
发布日期:2014-06-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仲裁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双方订有书面仲裁协议或书面仲裁条款。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1.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为了在展销会结束后或出租柜台期满后,使消费者能够获得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如果销售者在展销会期间或者柜台租赁期间,租借他人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如何处理?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一定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受损是在展销会或者租赁柜台期间,则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如果销售者在展销会上租赁营业执照营业,销售的商品又是劣质产品,求偿的对象可以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连带责任),营业执照的使用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连带责任)。
5.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