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数额及标准
四川省及成都市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交通事故伤残及死亡赔偿金标准
【本文由四川成都 杨鹏国 律师整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布公告,规定2014年至2015年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数据如下,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适用: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368元 X20年=447360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895元 X20年=157900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6,343元 X20年=326860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127元 X20年=122540
5、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41795元 除2 =20898元
41795元 除12月=3483元/月
6、2013年度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见附表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为:4473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由于上一年的统计数据须在统计局公布才能取得,因此省法院原则上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适用前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最高院人损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川(成都)交通事故伤残残疾赔偿组成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但是有证据证明在城镇居住或者收入来源于非农业的可以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 9、被扶养人生活费
10、鉴定费 11、精神抚慰金 12、财产损失(车辆维修费、贬值损失、营运损失等等)
成都市杨鹏国律师特别提醒:
1、四川省全省各地市州均统一使用上述标准。
2、成都、德阳两地市已经取消交强险医疗费限额。
3、农村户籍只要在城市连续居住一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可以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赔偿,农村户口同城镇户口赔偿数额相差2倍以上。
4、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一般从伤害发生之日起算或评残之日,未及时起诉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5、上下班时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