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实践中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界限比较模糊,在适用过程中容易混淆,现对其进行阐释。
一、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含义:
1、劳务外包:就是企业把某项业务的全部工作或部分外包给另一家企业来完成,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
2、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只能在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的岗位上用工,对企业用工限制性比较强。
注: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二、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2、劳务外包单位应当是企业法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且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法人单位。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4、形式不同:劳务外包一般是签订劳务外包合同,而劳务派遣是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5、劳务外包一般是双方按照约定的劳务单价和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6、违法的后果不同:劳务发包单位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违约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适用民事赔偿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在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方面,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名称上必须明确说明是劳务外包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协议;
2、明确合同的标的以及结算方式,合同的标的是“事”还是“人”,费用结算方式是工作量还是服务时间;
3、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劳务外包合同可以要求劳务承承包单位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规章制度;但是要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安排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劳务派遣合同中,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派遣协议中,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劳务外包最好是找法人实体作为承包单位,以减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