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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劳务派遣
发布日期:2014-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工资由派遣单位发。

  (2)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二者是民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把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3)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派遣单位的特殊要求:(13年修正案内容)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劳务派遣的限制

  (1)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用工单位不得二次派遣。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5)同工同酬原则。

  (6)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7)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4、损害补偿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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