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包括哪些,有什么样的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包括哪些,有什么样的补偿标准?
征地费是指由用地单位支付的,因征地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土地管理费的总称。根据《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弄明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费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土地补偿费,即国家对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被征收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所给予的经济补偿;(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即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3)青苗补偿费,即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一次性给予的经济补偿;(4)安置补偿费,即对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的生产和生活所给予经济上的补助;(5)其他补偿费,即因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农村集体放弃土地所有权时形成的单位面积土地价格;其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所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标准很不一样;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由《土地管理法》等明确规定,在征地补偿费用计算中必须以此为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定倍数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国务院可以提高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是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因此,征地补偿中,如果征地补偿费用偏低,不足以维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虽然不能通过增加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数额来增加补偿,但是可以通过增加安置补助费和补贴两个途径来解决。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倍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土地管理法》规定:“倍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以下几种类别:(1)农民居住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个人财产);(2)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集体、个人财产);(3)农田基础设施(集体、个人财产);(4)农田水利设施(集体、个人财产);(5)农村道路、桥梁(集体、个人财产);(6)畜禽类、水产品(养殖业);(7)果树、苗木、花卉、菌菇类(种植业);(8)低值易耗品及其他(集体、个人财产)。
三、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土地管理法》规定:倍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四、安置补偿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安忠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被。
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其他补助费
其他补偿费即因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