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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4年法理学考点:法的移植精讲
发布日期:2014-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移植是一个空间上的,强调空间上的关系,这个大家注意一下。

2.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

(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

(3)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3.法的移植有以下几种类型:

(1)经济、文化和政治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律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这些是观念性的,要注意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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