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行为人因琉忽大意致人死亡的认定
9.先行行为人因琉忽大意致人死亡的认定——胡义军过失致人死亡案
关键词:先行行为不作为主观故意疏忽大意自首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法院】南汇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4)汇刑初字第199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年10月14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义军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刑事审判案例卷裁判规则:
行为人同被害人发生争执,致被害人跌入河中,行为人疏忽大意轻信被害人能自救,离开现场致使被害人溺水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
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看望在外打工的妻子时得知其与被害人同居,遂劝其妻子回家,但其妻子拒绝并在被害人的帮助下躲藏。被告人遂找被害人进行交涉,两人在交涉时发生争执,致被害人跌入河中,被告人轻信被害人会游泳并能自行爬上岸,即离开现场致使被害人溺水死亡。被告人后因不放心,又返回现场,来发现被害人,遂于当日投案自首。被害人溺水死亡。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在与被害人争执过程中,致使被害人跌人河中,被告人不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溺水死亡的主观故意,其离开是因为相信被害人能够自救。但被告人的先行行为决定了他有实施救助的义务,其应当预见他的不作为会引起被害人的死亡,最终却因为疏忽大意轻信被害人能够自救,即离开现场,致使他人溺水身亡,故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