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导致行为人义愤杀人的行为认定
34.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导致行为人义愤杀人的行为认定
——张志信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被害人严重过错义愤杀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案由】故意杀人罪【审判法院】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法院【案号】(2004)沈刑少初字第28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4年7月10日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志信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3辑(总第57辑)
裁判规则:
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导致行为人义愤杀人或者大义灭亲杀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整个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之子即被害人经常向其父母索要钱财,对父母、妻子非打即骂,甚至持刀砍父母。其父母被逼无奈不敢在家居住,多次搬至外地租房居住。2003年1月,被害人酒后持刀威逼母亲要钱,其母亲跑出门外喊人求救,被告人气愤之极,在门口顺手掂把抓钩朝准备睡觉的被害人头部猛击致死,并连夜将被害人掩埋。2004年2月案发,在这一年多内,群众对被害人被打死已有所耳闻,但均无人报案。案发后,被告人所在行政村群众到县政法委上访,强烈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在法院审理期间,上百户村民联名上书,再次强烈要求从轻判处。
争议要点:
应如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导致被告人义愤杀人或者大义灭亲杀人的,应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区别对待。本案被告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出于义愤而将其打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综合全案事实情节,本案被告人因不堪忍受被害人长期的打骂、侮辱、滋扰,出于义愤而将其子打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综合全案事实情节,案发时被害人持刀逼母、砍母、劫掠财物,致其母赤裸下身而抱住他人求救,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杀人行为,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整个犯罪情节较轻,应对其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