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后写“借条”给被害人的行为认定
抢劫后写“借条”给被害人的行为认定
——张xx抢劫案
关键词:抢劫借条刑事责任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5)宿中刑二初字第1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1月24日
【公诉机关】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3辑(总第57辑)
裁判规则:
暴力抢劫现金后,写“借条”给被害人,但“出借”行为并不是被害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应按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xx携带一把玩具枪、一把匕首和一卷透明胶带到被害人家,持 “枪”威逼被害人借钱。被害人不得已说出家中钱藏在床下。被告人张xx从床下取出1万元现金并写了一张借条给被害人。
争议要点:
被告人以暴力行为抢劫后,又写借条强行“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抢
劫罪。
裁判理由:
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人被害人家中,以暴力手段抢劫财物, 数额巨大,主客观方面均符合抢劫罪的要件。虽然被告人在以暴力抢劫现金 后,写了“借条”给被害人,但因被告人的暴力行为自始至终是一直持续的,被 害人并不能抗拒其暴力行为,“出借”行为不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被 告人所实施的暴力行为的后果来看,被害人日后也无法追回“借款”,因此应 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或者向被害人 显示所佩带的枪支。行为人所持的枪支,应当是属于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枪 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范围。如果行为人手持玩具枪,则不属于持枪抢劫的 情形。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