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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4刑诉法考点:询问被害人、证人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4-0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要点:

1、 检查的对象与目的;

2、 强制检查的适用;

3、 检查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12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137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133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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