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犯判处死缓的情形
33.故意杀人罪犯判处死缓的情形
——路国平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故意杀人过错羁押期间制止自杀死缓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最髙人民法院
【案号】(2004)刑复字第160号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判决曰期】2004年7月21日
[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国平
I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6期(总第104期)
裁判规则:
因民事纠纷弓I发故意杀人,双方在案件起因上均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制止他人自杀的表现等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酒后驾驶摩托车带路利国(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返家,行驶途中,遇被害人崔书林驾驶摩托车酒后倒地挡在路中,影响车辆通行。被告人叫崔书林让路,崔书林未动,双方发生口角并殴斗。被告人、路国平将崔书林打倒在地,被告人用石头砸在崔书林的头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崔书林当场死
亡。
争议要点:
对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被告人因民事纠纷将被害人杀死,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因民事纠纷引发,双方在案件起因上均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制止他人自杀的表现等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