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的公司人力风险之六】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不可不知的公司人力风险之六】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曾某是A运输有限公司的客运司机。2012年8月26日,曾某本应将车辆从甲客运站开往乙客运站,但曾某却擅自将车辆开至丙客运站。A运输有限公司认为曾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A运输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因此下发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曾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法院认定,曾某明确知道A运输公司的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严重违反该制度,故判决A运输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A运输有限公司正是以此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出具了《A运输公司员工管理制度》证明曾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严重违反该规章制度。
公司合同律师金浩洋提醒,处理违纪职工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不注意收集证据,不遵守法定程序,不讲究策略,结果相当部分用人单位败诉。为了规避上述风险,应该从以下几点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履行相应程序:(1)制作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违规方式、处罚方式、告知形式等内容;(2)公示规章制度,可以采用粘贴在公司显眼处或让员工签署;(3)证据的收集和管理,作出惩罚必须有依据,且有证据,同时必须将制作好的惩罚通知送达员工,如果是必须先警告才惩罚的,还必须管理好警告时所用材料。
用人单位不仅要有完善的制度,还必须严格按程序执行,这样才能使规章制度达到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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