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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非工作时间突发病死亡 雇主亦需赔偿
发布日期:2014-05-18    作者:110网律师
受人雇佣从事货物运输工作,但不幸在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事发后,死者家属起诉雇主,要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7.9万余元。而雇佣认为死者虽是因工外出,但其是因自身突发疾病而死亡,且是在非工作时间发病,因此认为对于死者的死亡其并无过错。2014年4月24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巩义市涉村镇村民王军(化名)是一名有着多年驾驶经验的老司机,2013年2月起,其受贺先生、张先生、李先生三人雇佣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13年10月14日,王军驾车前往甘肃省兰州市送货,到达目的地后,在吃过晚饭,等待他人卸货期间,王军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后其在同车司机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诊,其病情经诊断为:主动脉夹层破裂、升主动脉瘤。而后,贺先生及时通知了王军的亲属,王军的父亲于次日到达其就医处,期间雇主贺先生为其支付医疗费3000余元。但不幸的是,两天后,王军突然意识丧失,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发后,贺先生、张先生、李先生三人作为死者王军的雇主,愿意赔偿其家属3万元,但王军的父母、妻儿认为其损失远不止3万元。双方之间因赔偿数额而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后,无奈之下,王军的家属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7.9万余元。
  巩义市法院审理查明,死者王军的家属因其死亡而共遭受的经济损失为25.1万余元。但对于赔偿责任划分,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王军生前虽为被告贺先生、张先生、李先生三人的雇员,且是在异地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但王军是在休息期间自身突发疾病,住院治疗两天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因此,对于王军的死亡,三被告并无过错。
  但广州张德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三被告应对死者亲属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三被告愿意赔偿原告损失三万元,但该数额与原告损失相比显失公平,依照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除三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外,法院酌定三被告再赔偿死者亲属五万元为宜。
  故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贺先生、张先生、李先生三人于判决生效时日起十日内补偿死者亲属损失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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