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流产可休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2年5月7日开始施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