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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诉法:集团诉讼
发布日期:2014-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集团诉讼是指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

1、原告方人数众多。5人以上,具有独立原告主体资格的主体。不包括一个原告内部的人数。

2、原告方实行诉讼代表制,集团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当事人。

3、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诉讼代表人和其他未亲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代表人可以由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推选产生;如果原稿方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选定的,则由法院依职权从原告中指定产生。

5、诉讼代表人的总数为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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