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结婚不成,可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
发布日期:2014-05-15    作者:孙心远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王先生与赵小姐通过世纪佳缘网认识。不久,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居期间,王先生分别四次汇款给赵小姐作为偿还银行贷款之用,共计50万元。之后,王先生与赵小姐分手,王先生要求赵小姐返还50万元未果,便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上述款项。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王先生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50万元给赵小姐,今双方没有结婚,该50万元应予返还;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发生一些共同的消费支出,应酌情减少一定的返还数额。综上两点,人民法院判决赵小姐返还王先生40万元。
三、律师点评
1.应明确区分为促进感情而赠与的礼物与为结婚而赠送的财物。
一般来说,为促进感情,表达爱意而赠送给对方的一些礼物,如鞋子、手机、礼品等,都不会不太贵重,不会超出送者的经济承受能力,这些赠品在交付时即成为对方的物品,赠送方不能请求返还。为结婚而赠送的财物,数额比较大,通常认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即一方当事人无偿赠与对方财物时,附有对方须与其缔结婚姻的条件,如果对方没有与之结婚,其可以撤销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2.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须小心保管各种证据。
 为对方购买汽车、还房贷款、购买贵重首饰的,最好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并保管好相关的小票或发票;保管好双方协商结婚时的微信记录、QQ聊天记录,拍摄婚纱照的记录,双方父母见面的相片,订婚仪式的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有利于人民法院将赠与认定为彩礼,并责令对方予以返还。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