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收费权是否可以质押?
学校收费权是否可以质押?
问题:A学校向B银行借款1000万元,约定分十期,每期100万元归还,A学校以收费权质押提供担保。学校的收费是统一由财政收取,再由财政按比例返还到学校账户。在第一期还款到期时,A学校账户上的存救200多万元,因A学校的另一债权人C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冻结。问题:(1)学校的收费权是否可以质押?(2)本案通过财政返还的款项是否属收费权?(3)如果收费权可以质押,B银行是否可在冻结的200万元中优先受偿?
解答:(1)一般意义上的学校是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不具有经营性,学校的任何财产都不属于担保的范围。例如《物权法》第184条第(3)款的规定。故学校依照政府的规定向学生家长收取的费用,不能用于经营上的质押。
通过财政返还的款项范围可以视为收费权,但这种收费权属于行政、事
业收费的类型,而我们这里所讲到的收费权则属于商业经营类型的,它们属于不同性质法律的调整范畴,应当予以区别对待。
(3)学校的收费权可以质押,应当是建立在学校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学校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经营管理的,方能视为经营性的民事主体,将其收费权纳人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由于该收费权没有办理质押登记,应经登记方为设立,既未设立为不成立,也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法院所査封冻结的200万元款项,难以使B银行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